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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第二人民医院于今日正式成为“菏泽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定点医院”

今天上午,菏泽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推进会暨定点医院揭牌仪式举行,菏泽市第二人民医院正式成为“菏泽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定点医院”。现场,菏泽市交警支队政委张俊福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焦治萌共同为菏泽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定点医院揭牌,随后张俊福一行参观了医院急救站。


菏泽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推进会暨定点医院揭牌仪式现场


揭牌仪式现场


揭牌仪式上,菏泽市第二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郑连荣说,为更好配合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工作,该院成立了医院道路交通事故救助领导小组、道路交通事故救护小组和外联及后勤保障组,明确工作职责和处置流程,选派专人与交警部门对接。同时,在院区主要临床、医技科室设立了醒目的诊疗路标与指引标识,印发了救助基金宣传彩页等,并向广大干部职工宣传救助基金的有关政策,扩大宣传覆盖面,提高受众知晓度。


郑连荣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市第二人民医院将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完善制度,优化流程,畅通绿色通道,加强业务人员的培训,规范诊疗,努力打造一支医疗水平高、应急能力强、专业技术精的医疗救援队伍,为广大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提供更加优质规范专业的诊疗服务;同时积极配合交警部门工作,做好帮手、当好助手。



小编了解到

目前

全市已开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绿色通道的医院

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服务窗口


菏泽市救助基金办服务站及绿色通道信息公示

行政区域

名  称

地址

联系电话

牡丹区

服务站

牡丹区服务站

菏泽市双河路398号

0530-3335547

定点医院

菏泽市第二人民医院

菏泽市双河路398号

0530-5119859

开发区

服务站

开发区服务站

菏泽市丹阳路1036号

0530-3335512

定点医院

菏泽市中医医院

菏泽市丹阳路1036号

0530-5311120

高新区

服务站

高新区服务站

菏泽市牡丹区八一路3100号

0530-5109889

定点医院

菏泽市第三人民医院

菏泽市牡丹区八一路3100号

0530-5994688

定陶区

服务站

定陶服务站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南路与东丰路路口南50米(原临商路张河桥南100米)

0530-3335687

定点医院

定陶区人民医院

菏泽市定陶区站前路A段06号

0530-2212975

巨野县

服务站

巨野服务站

巨野金山路与339省道交叉路口西150米路南

0530--3335643

定点医院

巨野县煤田中心医院

菏泽市巨野县古城西路355号(一中西校东)

0530-8026122

单县

服务站

单县服务站

单县南樊路与园艺路路口东一百米路南事故科院内

0530-3335834

定点医院

单县东大医院

单县舜师东路1号

0530-4633719,0530-4633756

成武县

服务站

成武服务站

中国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文亭路与永昌路交叉口北150米

0530-3335782

定点医院

成武县人民医院

中国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伯乐大街66号

0530-8618190

曹县

服务站

曹县服务站

曹县丹江路与峨眉山路交叉口路西

0530-3335656

定点医院

曹县中医院

曹县青菏南路西(青菏路与学海路向南200米路西)

0530-3252120

鄄城县

服务站

鄄城县服务站

鄄城北环路鄄城大队事故科院内

0530-3336140

定点医院

鄄城县人民医院

鄄城县鄄城镇肖宁街99号

0530-2421284

郓城县

服务站

郓城县服务站

郓城县金河路附近

0530-3335719

定点医院

郓城县人民医院

郓城县唐塔路184号

0530-6522512

东明县

服务站

东明服务站

东明县五四路交警大队

0530-3335842

定点医院

东明县人民医院

东明县新村路与工业路交叉路口

0530-7705301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办公时间

夏季:8:30—12:00 14:30—18:00

冬季:8:30—12:00 14:00—17:30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受理事项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这项制度是交强险的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获得及时的抢救或者适量的补偿。

 

根据《菏泽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如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应当由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理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予以审核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拨付。


自2018年6月22日《菏泽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实施细则》出台以来,菏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积极践行精准警务理念,努力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服务大厅(站)打造成为扶危救急、人民满意的窗口,并协调11家医院开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绿色通道。

 

全市已受理各类救助基金申请500余起,完成垫付485笔,垫付金额856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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