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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使用外购谈判药,6成按比例报销

日前,广东省惠州市人社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食药监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联合发布《关于国家医保谈判药中抗肿瘤部分药品门诊治疗期间用药费用结算相关规定的通知》,提出如参保人患有恶性肿瘤疾病确需使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抗肿瘤药)的,个人自费40%,60%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通知》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使用外购谈判药待遇周期从批准月计算


记者从《通知》了解到,如参保人患有恶性肿瘤疾病,在进行门诊特定病种治疗时,确需使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抗肿瘤药),而就诊医疗机构出现药品短缺、无法及时提供治疗所需药品的情况时,可依据惠城区范围内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县(区)人民医院相关专科医师处方(并经科主任与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确定,以下简称“外购药处方”),选择在协议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规定的国家谈判药品(抗肿瘤药)(以下简称 “外购谈判药”),发生的药品费用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进行报销,即个人自费40%,60%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年度发生的药品费用按实际发生额支付;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居民医保参保人年度发生符合政策的医疗费用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后,年度内发生的抗肿瘤药药品费用医保基金不再支付。


据悉,符合条件的参保人申请恶性肿瘤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明确需要使用“外购谈判药”时,待遇周期自批准之日的当月起计算(原则上按治疗规范确定的治疗周期计算,含批准之日的当月)。在门诊治疗周期内,参保人每次购药需凭“外购药处方”(每月或每个疗程开具一次)在3日内(含第3日)到“协议药店”购药,参保人只需支付个人应支付的药品费用。每个治疗周期结束时,经诊断需要继续使用 “外购谈判药”治疗的,继续按此规定执行。使用“外购谈判药”联合治疗期间,可继续享受“恶性肿瘤(放、化疗和内分泌治疗)”待遇,所需药品费用可在 “协议药店”按月购买。


>>定点药店外购谈判药共16种


记者看到,根据《通知》附件中公布的“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定点药店‘外购谈判药’”目录,共有曲妥珠单抗、贝伐珠单抗、尼妥珠单抗等16种抗肿瘤药。定点医疗机构和指定药店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公布的最新支付标准或价格销售。


对于“协议药店”,原则上设4间。根据《通知》附件中公布的“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国家谈判药协议定点药店的资格条件”,“协议药店”属于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严格执行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所属的连锁总部(或集团总部)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注册资金达500万元以上,自有药品物流配送中心,能够在2小时内调配本通知规定范围的药品;要具有独立经销“外购谈判药”的场所和具备符合冷链要求的储存、使用区域及设备,能够提供市内送药上门服务。经营场所应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并在岗提供药事服务;承诺纳入医保基金统筹支付范围的药品价格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价格。


据悉,“协议药店”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取公开遴选的方式选定并按规定程序统一公布。


来源:惠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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