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甘肃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一条 为加快“证照分离”改革,促进行政审批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和《甘肃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事项包括:
(一)事项名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二)事项类别:实行告知承诺
(三)事项监管内容: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甘肃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范围》等规定,通过对办理对象申请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实地核查,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对象加强监管。
第三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建立权责一致的监管工作机制,根据“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监督管理;建立行政审批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工作信息公开,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督力度;按照属地管理、片区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告知承诺后检查。行政审批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监管单位对申请人(单位)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实地勘察,重点检查实际经营项目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人员是否符合上岗要求,卫生设施设备是否到位等情况,如果不符的,监管单位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监管单位依法要求行政审批机关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二)监督检测。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求,结合国家“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发挥第三方的监督作用,开展卫生检测工作。
(三)举报核查。对各类举报渠道接收到的举报信息进行核查,对被许可人(单位)持证情况、从业人员持证情况、卫生设施设置、使用情况以及未办理行政审批、有效期届满或已被撤销、吊销、注销等问题仍从事公共场所卫生行为的,在第一时间受理并进行核查,发现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处罚。
(四)违法处置。在监督检查过程中, 发现被检查对象有违反公共场所卫生规范行为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依法予以查处,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不属卫生健康部门管辖的,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场所申请人诚信档案。对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卫生行政审批方式。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名单抄送给同级市场监管局。
第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构建社会共管体系,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调动全社会共同监管,加强被检查单位自我约束能力,实现诚信经营。
天水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麦积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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