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实施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依法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一次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审批机关当场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审批方式。
二、对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的公共场所,自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结合本地公共场所监管实际,遵循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原则,市卫生计生委制定告知承诺制度及告知承诺文书,依法明确审批条件和审批所需材料要求,推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审批工作在全市范围落地落实。
三、申请人依法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要求,并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和告知承诺文书示范文本,对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申请人应当充分了解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审批条件和材料要求,根据其公共场所的真实情况如实作出承诺并提交所需材料,作出不实承诺或不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诚信守诺,在其公共场所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过程中,许可实施机关发现申请人提供促进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处罚。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营业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对公共场所及申请人承诺事项进行全覆盖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来源:市卫生计生委 图源网络
责编:黄呈韵
审稿:王松、谢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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