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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买高卖、以假充真,一药店老板销售假药被判刑

丁某在重庆巫山县开了一家药店,为了多赚钱,多次低价买进假药再高价卖给消费者。近日,巫山县法院判决,丁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对丁某的违法所得5000元予以追缴;对扣押的假药予以没收;禁止丁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工作。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丁某注册成立了一家药店,并负责日常经营活动。2014年9月,丁某听说买假药再卖给消费者可以赚更多的钱。于是,丁某通过电话联系,以每盒10元的价格购进400盒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风湿消骨镇痛宁”胶囊,在其经营的药店内,以每盒25元至3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当地居民。2017年6月12日,丁某再次以每盒12元的价格购进400盒“风湿消骨镇痛宁”胶囊,继续在其店内销售,共非法获利4000余元。


2017年2月26日,丁某通过电话联系,以每瓶11元的价格购进200瓶冒用批准文号生产的药品“特效定喘”胶囊,在其经营的药店内,以每瓶25元的价格销售给当地居民,非法获利1000余元。


2017年10月10日,当地警方和食品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对药店进行检查,查获并扣押了尚未销售的“风湿消骨镇痛宁”胶囊149盒、“特效定喘”胶囊44瓶。经认定,丁某销售的“风湿消骨镇痛宁”胶囊、“特效定喘”胶囊均应按假药论处。


2017年10月11日,丁某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之后,巫山县检察院以涉嫌犯销售假药罪将丁某向法院提起公诉。


巫山县法院审理认为,丁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且销售持续时间长,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丁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巫山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认为被告人丁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法院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近日,巫山县法院判决,丁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对丁某的违法所得5000元予以追缴;对扣押的假药予以没收;禁止丁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工作。


来源: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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