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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药销售,要放开了

已有3省放开慢病处方药销售


其实,政策上对慢病患者买药、药店卖药早已放开,已有广东、山东、重庆等地开始探索新机制,放开处方药销售。


去年6月中旬,广东省药监局发文指出,“对需要长期使用固定药物控制和治疗的慢性疾病用处方药的销售,在保证群众用药安全的前提下,为方便群众用药,可以在充分了解并记录患者既往用药情况、需购买药品的信息以及购买者详细信息后,凭第一次留存的处方销售,并保存完整的销售台账备查。”


一个月后,山东省药监局也发文指出,“对需要长期使用固定药物控制和治疗的慢性疾病用处方药的销售,可建立患者档案,记录患者既往用药情况、需购买药品的信息以及购买者详细信息后,凭第一次留存的处方销售,并保存完整的销售台帐备查。”


在广东、山东发布凭第一次留存的处方销售文件后,重庆市也发布文件强调,鼓励药店建立慢性疾病用药档案,指导患者合理用药。


其次,还进一步放开药店处方药的销售,并指出,除以下必须提供处方销售的处方药外,在销售其他处方药时,应尽量索取处方,凭处方销售。顾客不能提供处方的,在保证用药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药学技术人员指导下登记销售。

 

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其他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激素、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麻醉药品和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复方地芬诺酯片和复方甘草片、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


电子处方管理还要加强


该《意见》还要求加强电子处方规范管理和探索提供互联网和远程药学服务。


对于电子处方,《意见》指出,落实《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加强电子处方管理。加强电子处方在互联网流转过程中关键环节监管,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必须采取电子签名或信息系统留痕的方式,确保处方可追溯,实行线上线下统一监管。


结合天津市关于零售药店试行凭电子处方销售处方药的文件来看,药店要从医疗机构获取电子处方,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也需配合以上要求。




对于远程药学服务,《意见》则指出,根据有关规定,有资质的互联网医院可探索开设专科化的在线药学咨询门诊,指导患者科学合理用药,提供用药知识宣教,解决患者药物使用中遇到的问题。鼓励借助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面向基层提供远程药学服务。有条件的可以探索建立区域性处方审核中心,并加强处方调配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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