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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国家宪法日】弘扬宪法精神 推进依法治县

    2018年12月4日,是我国第五个国家宪法日,是第十八个全国法治宣传日。为认真落实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宪法的有关精神,大力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全社会形成崇尚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良好法治氛围。我院于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利用电子显示屏、条幅宣传宪法精神,使市民懂法知法。


 宪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和职权。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必须依据宪法,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设立宪法日的意义


       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指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设立“国家宪法日”,是一个重要的仪式,传递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
       设立国家宪法日,不仅是增加一个纪念日,更要使这一天成为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
       设立国家宪法日,也是让宪法思维内化于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心中。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服从宪法。公职人员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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