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针对瓜子二手车“创办一年,销量就已遥遥领先”的广告宣传,北京工商局海淀分局认定其构成虚假宣传对其罚款1250万元的消息引起广泛关注。外部认为,国家对广告宣传的管控正在收紧,随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成立,违法广告将面临新一轮的打击。
同样,医药广告更是违法广告的重灾区。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开了修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可以预见,医药领域的不当宣传将面对更为精准、更为强烈的打击。
由此,不得不提醒药店的各位小伙伴,千万要“洁身自好”,以妨在不经意间“中枪”。
1.处方药宣传“要不得”
11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2018年第三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件,共计30件。其中第23件,广东某连锁药店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案中,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处方药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
无独有偶。辽宁某连锁药店发布因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安宫牛黄丸处方药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五条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相关规定,监管部门对其处罚款20万元。
两则案例清晰地表明,互联网广告已经成为国家监控的重点,涉及单位一定谨慎对待。(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除此之外,处方药宣传/广告的“雷区”处处皆是。
河南某医药公司联合连锁药店,针对社区住户,通过插在门缝或者门把手的方式发送印刷品广告(DM单),该广告中含有两种处方药。后监管部门认定其违法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处以3万元的罚款。
辽宁某连锁药店将宣传“万艾可/ Viagra”处方药的印刷品广告和荧光广告板,分别在窗户上张贴、在柜台上展示,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其行为违法,责令其依法停止发布并予以罚款。
2.非处方药/非药品宣传要当心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旗下“今日头条”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发布医疗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对今日头条违法发布同仁堂保健食品广告以及非处方药非法广告,共计罚款 300 万元。
可见,非处方药/非药品宣传也并非绝对的安全地带。
嘉兴海宁市区一家医疗器械店,在其经营场所内采取会议营销形式销售“嘉美康”牌低中频高电位治疗仪及“东贵堂”牌松花粉片压片糖果,宣传其销售的产品具有净化血液、使血液pH值保持弱碱性,治疗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颈椎疾病、静脉曲张、帕金森、腰椎间盘突出等疾病的疗效。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认定当事人涉嫌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并开出120.56万元的罚单。
虚假宣传、夸大宣传正是非处方药违法广告/宣传的主要形式,值得关注。
如,某连锁药店通过互联网发布某保健食品广告时使用医疗用语,宣称“可迅速降低尿酸代谢,防止体内嘌呤过多生成”、“快速止痛,消肿化石”,后被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予以罚款。
再如,某连锁药店在爆炸贴中宣传“当天服用当天见效,无效退款”,监管部门认为,该宣传属于属于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情况,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并处罚款5000元。
相关事件数见不鲜,尽管药店小伙伴们的法律意识已经逐渐提高,但还是需要时刻保持警惕之心,以免陷入“一不小心”的尴尬。
在此提醒,非处方药违法宣传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
非药品宣传中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夸大产品功效,进行“包治百病”式的宣传;
用绝对化的语言进行产品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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