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主要内容
一、消毒产品责任单位做好信息录入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对消毒产品责任单位的培训指导,要求其在第一类和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进行卫生安全评价以后,将有关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录入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网址:https://credit.jdzx.net.cn/xdcp)(简称全国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备案。已上市且纸质备案的产品进行补录,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不录入,应当向作出行政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纸质备案材料。如发现全国信息服务平台无消毒产品责任单位基本信息,可联系作出行政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完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内的消毒产品责任单位基本信息。对已录入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消毒产品如有改变,该产品责任单位要及时更新全国信息服务平台的有关备案信息。
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录入工作组织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行政审批已下放至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请各市(州)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完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中的消毒产品责任单位基本信息,组织做好辖区内第一类和第二类消毒产品责任单位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网上录入工作,以及对录入的有关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信息和涉及商业秘密的纸制备案材料的形式审查。
三、其他事项
1
全国信息服务平台系统管理员账号待国家卫生健康委分配后下发各市(州)卫生计生委。
2
已建立本地区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的,可自行选择使用本地区已建成平台或者全国信息服务平台。如选择使用本地区已建成平台,其数据集应当与《通知》中规定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信息数据集》一致,以保证信息共享。
我委将适时通报不按照要求进行形式审查的行为,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负责平台信息录入工作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联系方式:
国家卫生健康委监督中心信息处010-84088577
省卫生健康委:
综合监督处林锐028-86139290
行政审批处廖苇萍028-86925131
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
传染病防治和消毒产品支队贺钰028-65277052
信心中心彭丹028-65277021
附件: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关于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上线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中国疾控中心、监督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4〕36号,以下简称《评价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5〕9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委建设开发了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信息服务平台)。
全国信息服务平台将于2018年10月8日上线运行,主要是为全国消毒产品责任单位提供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网上备案服务,为社会监督和信息查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监督机构开展事中事后监督执法提供规范统一的信息服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信息录入 消毒产品责任单位在第一类和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需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可将有关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录入全国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备案。已上市且纸质备案的产品可进行补录。
消毒产品责任单位可在注册地登陆全国信息服务平台(网址:https://credit.jdzx.net.cn/xdcp),按照数据标准要求录入有关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不录入,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向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供纸质材料。如发现全国信息服务平台无消毒产品责任单位基本信息,可联系消毒产品责任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完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内的消毒产品责任单位基本信息。
各地要开展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网上备案工作,落实工作任务,及时完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中的消毒产品责任单位的基本信息,并按照《评价规定》要求,认真做好消毒产品责任单位录入的有关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信息和涉及商业秘密的纸制备案材料的形式审查。
2
信息发布和查询 经过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形式审查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信息自动在全国信息服务平台发布。全国信息服务平台已发布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消毒产品如有改变,该产品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更新全国信息服务平台的有关备案信息。
全国信息服务平台发布消毒产品有关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同时向社会提供基于关键字查询的消毒产品和产品责任单位的信息查询服务。
3
其他事项 未建立本地区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的,可使用全国信息服务平台,也可按照《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信息数据集》(见附件)自建本地区平台,本地区平台应当与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内信息共享。
已建立本地区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的,可自行选择使用本地区已建成平台或者全国信息服务平台。如选择使用本地区已建成平台,其数据集应当与《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信息数据集》一致,以保证信息共享。
我委将适时通报不按照要求进行形式审查的行为,同时将不断完善全国信息服务平台的各项功能。监督中心负责全国信息服务平台的日常维护并提供技术支持。
本通知中的消毒产品责任单位与《评价规定》中的定义一致。
联系方式:监督中心信息处010-84088577
附件:
http://www.nhfpc.gov.cn/zhjcj/s9139/201810/5b4966a7e98647a78495ad86ff750d5d.shtml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8年9月30日
综合监督局相关通知链接请戳: 阅读原文
来源:四川卫健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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