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两部委发布《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最大限度的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查实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最高可得10万元大奖。
《办法》中对各种涉及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等的欺诈骗保行为进行了界定。
1、什么是骗保行为?
定点医疗机构欺诈骗保行为主要包括: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的;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挂名住院的;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包括: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包括: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手续的;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的;涉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此外,《办法》对参保人的个人欺诈骗保行为也进行了界定,如伪造假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行为。
2、公众怎么举报?医保局如何答复?
公众可以先选择实名举报或者匿名举报,之后可以拨打国家医保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统筹地区医保部门公布的举报电话。
该办法规定,医保部门接到举报后,对符合受理范围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立案调查的意见;对不符合受理范围的,也应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意见,并说明原因。
受理案件后,医保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于情况复杂的案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至3个月内办结;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经单位集体研究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根据办法,政府会把奖金纳入预算。如果举报人所举报的情况属实,并且这些情况是医保部门没有事先掌握的,医保部门可按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一定比例奖励举报人,最高奖金不超过10万元。
如果举报人是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内部人员或原内部人员,抑或是他们的竞争机构的工作人员,提供了可靠线索,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办法还强调,各级医保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因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损害举报人利益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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