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口腔诊疗过程中,口腔诊疗器械直接与患者的血液、唾液及口腔组织接触,如果器械消毒灭菌不符合规范要求,则极易造成交叉感染,甚至可能会造成艾滋病、乙肝、丙肝等传染病的传播。
今年,梧州市卫生计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对万秀区某口腔诊所开展监督检查时,就发现该诊所的口腔诊疗器械外包装没有标注消毒日期、失效日期等重要信息,即对该诊所进行立案查处。
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在该口腔诊所的保洁消毒柜内,见存放有已消毒灭菌备用的牙钳包、止血钳、挖勾包、牙科手机等器械,上述器械外包装均未见标注品名、包装者、灭菌编号、批次、消毒日期、失效日期等信息。在诊所废物桶内见有已开封使用过的口腔器械,其外包装上也未见标注相关信息。
依据《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 506—2016)6.6.4:口腔器械应一人一用一消毒和(或)灭菌;应根据器械特点和使用频率选择包装材料,包外应有灭菌化学指示物,并标有物品名称、包装者、灭菌器编号、灭菌批次、灭菌日期及失效日期。
经过调查核实,该口腔诊所使用的口腔器械灭菌包外包装未见标识相关信息,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给予该口腔诊所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