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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取消耗材加成调整部分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改革宣传提纲》

一、改革背景

     多年来,药品和耗材收入在公立医院业务收入中占据较大比重,“以药补医”、“以械补医”备受社会诟病。2017年7 月15日,我市所有公立医院全面取消了药品加成,初步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全面推开改革一年多以来,公立医院总体运行平稳,改革成效符合预期。但是,取消药品加成后,耗材占比依然偏高。为扭转公立医疗机构在耗材方面收入结构不合理的局面,推动建立科学的补偿机制,保障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全国范围内已有15 个省份(直辖市)先后宣布全部或部分地区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我省除珠海、东莞、 中山、佛山、河源 5 个市先行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外,其他所有地级市将在2018年底前同步取消医用耗材加成。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2018〕52号)精神,2018年底前全省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全部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予以补偿。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市定于2019年1月1日零时启动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部分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工作。

二、调价基本原则
     本次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部分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进行整体平移,通过降低医用耗材等费用腾出空间,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降低部分大型设备检查和检验项目价格,从而进一步优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结构,理顺医疗服务项目比价关系。取消医用耗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全部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予以补偿。
三、调整范围
     全市三级、二级、一级(或未定级,下同)公立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计生服务中心、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和各类门诊部等公立医疗机构。
四、改革主要内容

      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部分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改革前,患者自主选择医用耗材收费按医疗机构实际购进价格顺加不超过10%的加价率计收,单件医用耗材加收部分最高不超过800元。改革后,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实行按零差率销售,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全部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予以补偿。各级医疗机构调整情况如下:

     (一)三级医院:调价项目数量为399项,其中,综合医疗服务类170项、医技诊疗类29项(包含调降项目19项)、临床诊疗类200项。

     (二)二级医院:调价项目数量为31项,其中,综合医疗服务类20项、临床诊疗类11项。

      (三)一级医院:调价项目数量为17项,均为综合医疗服务类。

本次调整对部分具有普遍性、影响面较大的医疗服务价格维持不变,例如:普通门诊诊查费、一般诊疗费维持不变,三级医院普通门诊诊查费仍为6元/次;二级医院普通门诊诊查费仍为5元/次;一级(或未定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仍为9元/次;村卫生站一般诊疗费仍为5元/次。

五、改革对患者就医的影响

      就整体而言,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予以补偿。主要是在医疗收入结构得到优化,减少医用耗材占比,更加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收入非未明显增加或减少,既保证公立医疗机构良性运转,又使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整体医疗负担不增加。从长远角度,一方面,遏制医疗费用增速过快的势头,医疗费用趋于稳定;另一方面,促进我市医疗技术服务水平得到提升,最终使群众获益。

      就个体而言,因每位患者在治疗方案、医疗服务项目需求等方面存在个体化差异,改革初期,个别患者就医花费可能有所上升,也可能有所下降。从长远角度,患者就医花费结构上逐渐趋于合理,总量上逐渐趋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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