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普通药物与抗菌药物的使用资格和处方权的取得有何区别?
A:人员资挌:
α:普通药物处方权由注册/备案医疗机构直接授予。
b:抗菌药物:
①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由机构培训考核合格授予;其它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授予;
②根据医生职称不同,分别限定其使用权限(高级~特殊使用级;中级~限制使用级;初级和其它~非限制使用级)。
B:机构限制: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未经核准,不得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
法律依据:
《处方管理办法》
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本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
其他医疗机构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乡村医生和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
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