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打击“两非”行为的舆论氛围,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创造条件。现将相关法律法规摘要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
摘要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摘要
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摘要
第二十三条: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摘要
第十八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
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
摘要
第四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是指除怀疑胎儿有伴性遗传性疾病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第五条:
怀疑胎儿有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由医疗保健机构组织3名以上的专家集体审核,并出具是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医学意见。
对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由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是否需要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前款中的医疗保健机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