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向学校发放了禁烟宣传资料并张贴了禁烟标识。同时结合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控烟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生动、细致地讲解控烟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内外区域禁止吸烟。执法人员要求,各学校应全面开展校园禁烟工作,设立专人负责,对校园内外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制止, 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大队报告并协助取证。
接下来,南浔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大队将持续组织开展全区学校禁烟执法工作的宣传督查,进一步增强师生的控烟意识,提高学校对控烟工作的重视,真正创建无烟校园。
来源:南浔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