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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集采:辽宁再次发文,直接与生产企业结款,3月20日统一执行

      辽宁省药采网连发两个通知,要求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启动准备,并扎实稳妥推进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


要求时间安排如下:

  • 【配送关系】3月5日17:00前,建立、变更配送关系,一票制或委托独家配送均可;

  • 【开户】3月10日17:00前,医疗机构无条件为配送公司开户;

  • 【签订合同】3月15日17:00前,签订购销合同,明确中选药品的采购量、采购金额、交货地点、结算方式等相关内容。

  • 【执行】3月20日统一执行

  • 【采用】3月31日前确保采用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确规定不论是医疗卫生机构还是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垫付),其对象均指药品生产企业


及时完成中选药品配送关系建立和医院开户工作,签订购销合同


通知明确,中选药品可由中选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按照一个中选药品每市委托不超过一家配送企业配送的原则,由药品生产企业于3月5日17时前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自主建立、变更配送关系。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在3月10日17:00时无条件为承担中选药品配送任务的企业开户。


并要求沈阳、大连两市要尽快将采购量下达到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并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在3月15日17时前完成与中选药品生产(配送)企业按相关规定鉴订《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带量采购购销合同》,合同中须明确中选药品的采购量、采购金额、交货地点、结算方式等相关内容。


行政部门不得干预


目前,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稳步推进,沈阳、大连两个试点市扎实开展测算和配套措施的制定工作,部分市提出参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的申请。

    

通知要求,各地在推进试点工作的过程中要严格把握,不应因具体实施措施的偏离影响试点工作的效果。


行政部门不得干预正常的市场行为或制定任何不利于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限制性规定。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履行好完善政策、搭台服务、促进对接、保障供应、综合监管职责,不得以任何形式介入市场主体的具体行为。

    

规范药款结算行为

    

通知指出,按照国家和辽宁省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等采购方要按照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结算货款。鼓励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确保及时结算药款,在药品入库次月结算完毕,原则上不超过30天。鼓励探索医保基金直接结算。

    

上述规定均明确,不论是医疗卫生机构还是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垫付),其对象均指药品生产企业。各地在推进试点工作中要正确把握,切不可因把握不当导致主体责任的混淆,为试点工作的平稳推进带来不利影响。


确保准备工作充分并按时启动试点工作

    

通知指出,试点地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于3月20日统一执行国家集中采购结果。时间紧、任务重,沈阳、大连两市务必要做好启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除了完善配套措施和相关工作制度外,要认真梳理风险点,制定应急预案和风险防范应对措施。同时沈阳、大连两市要针对国家集中采购品种在两市使用的具体情况,针对每一个品种进行评估,细化风险防范措施。

    

确保医院采购渠道畅通,3月31日前确保采用

    

通知明确,试点地区内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在3月31日前确保中选药品及时采购并使用不得以费用总额、“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评审以及配送企业开户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采购与使用。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为中选药品生产企业确定的配送企业(不论是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的配送企业)开户。药品和医用耗材可由中标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配送企业配送到指定医疗机构。


各医疗机构要通过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从生产企业选定的本医疗机构所在配送单元的相应产品的配送企业中确定本医疗机构的配送企业。对由于医疗机构不能及时开户导致药品供应配送出现问题的医疗卫生机构将进行通报批评和问责。

    

鼓励其他非试点市参与试点工作

    

除沈阳、大连两市外,鼓励其他市在满足采购使用量,医保支付政策和药款结算的前提下以市为单位参与试点。其他有意愿参与试点的地市,可以市政府名义向省药械集采小组提出参与试点申请,由省药械集采小组统一向国家试点工作小组申请,并与相关药品中选企业进行沟通,经国家批准、相关药品中选企业同意后启动相关准备工作,实施方案、配套措施和相关工作制度经省药械集采小组批准后实施。


目前,参与4+7集采的11个试点城市,已陆续发文或流出集采执行时间。从各地的集采工作进度来看,预计3月份将全部落地执行。


附各地具体执行时间:


上海:发文明确3月 20日实施。要求独家配送,三方签订合同后设立专项账户分三次,按50%、45%、5%的进度付款,医疗机构每月15日前付清当月货款。未中选品种采购量不得超过中选品种,实施梯度降价,并且提高其自付比例10%-20%


辽宁(沈阳、大连):3月20日实施,结算期不超过30天,三方签订合同后设立专项账户分三次,按50%、45%、5%的进度付款,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相同支付标准。


重庆:3月1日实施,要求全市医疗机构2月22日上报采购量。


天津:3月1日实施,医保经办机构分两次向医疗机构预付医保资金,购销协议签订6个月内完成。


北京:3月中下旬实施,要求生产企业3月15日前货到达并选择好配送商(目前正在进行)。医保按采购金额的30%预付;未中选品种参照上海。


广州:实施时间不详,广州GPO第三批医保集团谈判品种中涉及23个4+7集采落选厂家品种,需谈判(人机对话)决定。


厦门:3月1日实施,并且流传福建计划拿出60%市场份额跟进4+7集采,4月1日执行。


三明:三明不是4+7试点城市,但态度积极,据2月20日相关活动显示该市将“持续推进药品耗材联合限价采购,及时跟进“4+7”城市集中采购中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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