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做好减证便民工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公布省级证明事项清理取消清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90号),取消省级证明61项,涉及计划生育3项,其中政府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2项、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1项。具体内容如下↓↓
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2项,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1项)
通知要求:
迅速将证明取消事项传达到具体办事单位和办事窗口,切实抓好落实。从接到通知之日起,涉及到的证明事项即刻取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推迟执行。
涉及“因离异、丧偶要求终止妊娠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要求本人提供民政、公安、医疗机构等部门开具的离婚证明或者配偶死亡证明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健康(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相关事项可通过当事人持有的离婚证、离婚判决书、火化证等有关材料或个人书面承诺办理。其他情形需要终止妊娠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办理再生育审批时,不得再要求当事人提供个人《婚育情况证明》,可以通过全员人口数据库查询当事人的婚育情况,也可以通过当事人书面承诺办理。
切实提升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应用水平。各地要加大网上办事大厅宣传和推进力度,培养基层工作人员和办事群众应用习惯,实现“一个平台受理,全省自由办理”。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优化再生育审批流程,通过规范的网上办事核查,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办事,减轻基层工作负担,切实提高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来源:河北卫生计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