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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热点”内容有了最明确规定,关乎每一位医护人员!

导 语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对职业病、精神卫生、老年人健康管理,以及公共卫生等热点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8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对《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进行三次审议。草案对职业病、精神卫生、老年人健康管理以及公共卫生等热点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1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

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草案三审稿整合有关内容,增设“医疗卫生机构”一章,明确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分配收益,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同时明确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试验性医学研究应当遵守医学伦理规范,并取得知情同意和伦理审查同意。


2


对这些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为加大对医疗卫生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草案三审稿增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法律责任。


加大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分配收益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同时增加规定在开展医学研究或者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违反医学伦理规范的法律责任。


3


大力促进社会办医


针对增加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的内容,草案三审稿增加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医疗服务合作机制的规定。


同时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税收、财政补助、用地等优惠政策。


4


鼓励医疗卫生

与信息技术融合发展


为进一步促进医学基础科学研究和临床医学技术发展,草案三审稿作出三方面修改:



一是在总则中明确国家鼓励医疗卫生与信息技术融合发展;


二是明确国家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应用信息技术开展远程诊疗、远程影像诊断等远程医疗服务,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


三是明确国家加强医学基础科学研究,支持临床医学科学技术发展。



5


多种措施支持县级医疗发展

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草案明确,国家合理规划和配置医疗卫生服务资源,采取多种措施优先支持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整合区域内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因地制宜建立医疗联合体等协同联动的医疗服务合作机制。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医疗卫生人员定期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制度。国家采取定向免费培养、对口支援、退休返聘等措施,加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同时,也要完善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的养老政策。


6


加强心理健康服务


有的常委委员、代表、部门建议增加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内容。


对此,草案三审稿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工作机制,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提高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和水平。增加促进生殖健康、预防出生缺陷的内容。


还增加规定,国家发展精神卫生事业,建设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治疗精神障碍。


7


老年人健康必须得到重视


老年人健康服务一直备受社会关注。草案规定,国家推动长期护理保障工作,鼓励发展长期护理保险,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的基本护理需求。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年人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采取措施完善对老年人的健康服务,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


来 源 /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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