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山东省卫生身心健康联合会和山东省公安厅协同下发《山东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条例》(下列称《管理条例》),10月12日起宣布实行,有效期限为五年。《管理条例》确立,申请办理初次签发的应出示新生儿爸爸妈妈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影印件;填写信息初次签发申请表。领见证人并不是新生儿妈妈自己的,需出示新生儿爸爸妈妈有效身份证原件、影印件及其新生儿妈妈签名的委托授权书,另外领见证人应出示自己有效身份证原件、影印件。在具备签发资质证书的助产机构内出世的新生儿,及其在家里或中途急产孕妇分娩后送该机构开展断脐、胚胎、会阴撕裂等解决的,应当由新生儿妈妈立即向该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具备助产技术咨询资质证书的保健医疗机构外出世的新生儿,由自己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拟落户口地县(市、区)环境卫生身心健康行政机关或其特定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申领时还应加上下列原材料:亲子沟通声明函、具备资质证书的鉴定中心出示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保健医疗机构外出世初次签发申请表,若有接产工作人员,需出示接产工作人员接产状况证明材料。新生儿出世后应当应在1六个月之内按规定申领出生医学证明。超出1年時间未申领的,初次申领时应向签发机构递交孕妇病史影印件(包括主页、孕妇分娩纪录、出院记录)等,并做出私人信息真正服务承诺。如没法出示左右材料,须递交有资质证书的鉴定中心出示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 来源于:齐鲁晚报、山东省卫生身心健康委官网外扩散 | 山东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条例实行,新生儿出世1六个月内要进行申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