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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药·说法】担保责任类案件


基本案情


2010年9月,借款人A公司与B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向B银行贷款600万元,贷款用途为购买原材料;贷款期限自2010年10月23日至2012年10月22日;担保人C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B银行依约向A公司发放了贷款,并且在A公司在其处开设的银行账户上将该资金进行了划转。但是A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归还贷款利息,担保人亦没有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2012年6月,B银行将借款人以及担保人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要求A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相关利息,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但是担保人C公司认为,该笔贷款的实际用途是A公司的下属企业D公司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其贷款用途已经改变,对于贷款用途的改变B银行与A公司是明知的,B银行与A公司恶意串通导致其作出了错误判断,从而加大了其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因此,其与B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其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依法做出判决,认定担保人所辩称的B银行与借款人存在恶意串通的理由不成立,贷款合同以及担保合同合法有效,担保人理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情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以下三个:

(一)B银行是否与A公司恶意串通,改变借款用途,损害担保人的利益。

由于A公司提供的证据中没有证据能够证明B银行与A公司的借款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其说法没有任何的书面证据加以证实,即使借款人A公司认可该笔贷款用途B银行是明知的,由于A公司是本案的被告,借款人陈述亦不能作为证明借贷双方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因此,C公司所称的A公司与B银行存在恶意串通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B银行是否对借款人借款使用过程中的使用用途有监管的义务。

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B银行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但对于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是B银行的权利,而不是B银行的义务;

根据资金流向来看,B银行是将款项打入了A公司的账户而不是打入了实际用款人D公司的账户。B银行将相应的资金打入借款人A公司的账户以后,B银行与A公司的借款合同就已经履行完毕,在此之后A公司的付款行为,与该贷款合同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即使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着用途改变的情况,C公司的担保责任并不能因此而解除。

(三)关于该笔借款尚未到期,C公司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

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B银行有权要求保证人(C公司)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借款人没有按照合同要求归还借款利息,已经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所以,C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案情启示


一、担保人担保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担保人责任免除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三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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