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补助范围
(一)人员范围:参加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人;灵活就业的个体参保人)。
(二)病种范围:共计31种, 详见下表。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补助病种列表 | ||
1. 高血压病 |
12. 溶血性贫血 |
23. 白塞氏病 |
2. 糖尿病 |
13. 白血病 |
24. 侵袭性牙周炎 |
3. 肝硬化 |
14. 复发性阿弗他口腔溃疡 |
25. 口腔扁平苔藓 |
4. 风湿性心脏病 |
26. 银屑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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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肺心病 |
16.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 |
27. 下肢静脉曲张 |
6. 慢性病毒性肝炎 |
17. 再生障碍性贫血 |
28. 股骨头坏死 |
7. 肺结核 |
18.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
29. 帕金森氏病 |
8. 淋巴结核 |
19. 慢性肾脏疾病(CKD)三期及以上 |
30. 恶性肿瘤 |
9. 甲状腺功能亢进 |
20. 重症肌无力 |
31.精神分裂症 |
10.甲状腺功能低下 |
21. 系统性红斑狼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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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类风湿性关节炎 |
22. 伴多发骨折的严重骨质疏松症 |
(三)长海县辖区内职工医疗保险各补助病种检诊安排:
序号 |
检诊单位 |
检诊时间(2018年) |
1 |
大长山 |
9月17日、18日、19日 |
2 |
小长山 |
9月20日、21日、25日 |
3 |
獐子岛 |
9月26日、27日、28日 |
4 |
海洋岛 |
9月29日、30日 10月8日 |
5 |
广鹿岛 |
10月9日、10日、11日 |
6 |
各岛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检诊 |
10月12日 10月15日—19日 |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管理病种补助范围
(一)人员范围:参加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
(二)病种范围:共计6种,见下表。
城镇居民门诊管理病种列表 | |
2. 高血压(Ш期合并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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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结核病 |
4. 慢性病毒性肝炎(含抗病毒治疗) |
5. 类风湿性关节炎 |
6. 强直性脊柱炎 |
(三)长海县辖区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各补助病种检诊安排:
序号 |
检诊单位 |
检诊时间(2018年) |
1 |
大长山 |
10月22日 |
2 |
海洋岛、獐子岛 |
10月23日 |
3 |
广鹿岛、小长山 |
10月24日 |
4 |
各岛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检诊 |
10月25日、26日 |
◆传染病检诊安排情况:肺结核、淋巴结核、慢性病毒性肝炎患者由传染病医院负责全年随检。以上三个病种患者每年度首次就医时须重新认定。
◆精神分裂症检诊安排情况:由市第七人民医院负责检诊认定。全年随检,每周三受理,检诊预约电话: 84514036。
◆皮肤病检诊需到大连市皮肤病医院检诊;肺结核、淋巴结核需到大连市结核病医院检诊。
◆复方性阿弗他溃疡、侵袭性牙周炎、口腔扁平苔藓需到大连市口腔医院检诊
三、各区市县各补助病种检诊安排
检诊时间:初检工作全市同步启动(2018年9月17日—2018年10月26日)。全市统一安排、统一标准、统一流程。
四、参检须知
(一)参检时间及检诊医院
长海县检诊医院:长海县人民医院
所有参检人须严格按公布的所属乡镇检诊时间及指定医院参加检诊认定。检诊时,必须真实、准确填写联系电话,以便于检诊结果的发布及复检安排。
(二)检诊需提供材料
携带证件:参检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医疗保险卡(或社保卡)、证。
填写认定表:准确填写姓名、保号、申请病种,准确填写联系电话,以便于检诊结果的发布及复检安排。
提供病历资料:提供既往在医院就医时保留的有确诊意义的相关病历材料。【提示:可作为检诊认定参考依据的病历材料要求:1、必须是原件或加盖医院病案室印章的复印件;2、既往医院就医的有确诊意义的检查、化验材料;3、住院材料要包括出院小结以及住院时与确诊相关的检查化验报告单、病理报告单等】。
(三)特殊情况人员安排
1、各区市县居住大连市内或大连市内居住各区市县可就近检诊。
2、大连市参保的异地安置人员必须回本市指定的检诊医院参加统一检诊。
五、复检安排
检诊结束后,市医保中心将通过计算机比对既往就医情况,选取部分检诊合格人员进行复检。同时,安排往年被举报、被质疑的享受待遇人员进行复检。需参加复检人员,拒绝参加复检或复检不合格的,不享受补助待遇。
六、检诊认定结果的发布、查询
最终检诊结果2019年1月1日发布。参检人员可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可刷医疗保险卡的医疗机构和药店查询检诊结果。
七、就医及结算
慢性病门诊实行定点就医,直接刷卡结算的办法。
检诊合格人员须自行选择一所医疗单位定点就医。每年1月份可变更一次。选择和变更定点,直接到自主选定的定点办理,由定点单位负责登记签字并上传信息。
慢性病患者在定点门诊就医或购药时,需持IC卡(或社保卡)挂号,由定点单位负责上传诊疗记录。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用于治疗慢性病的门诊费用可持卡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