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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价改革怎么改?关键就在这八个字……

 


 

作者:李镭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司原司长

 

自政府放开药品限价以后,一些低价药、采购困难目录的药品大幅涨价,是否属于可控、正常的范围?药价怎么定?谁来监管?怎么监管?一系列问题逐渐浮出水面,需要我们比过去给予更多的重视和注意。

 

药品价格改革的主要内容就这么几句话:从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同步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强化医保控费作用,强化医疗行为和价格行为监管,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关键词就是八个字:放管结合,同步改革。

 

药品价格行为监管背景

第一,政府依法行政:企业依法经营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依法治国将会使市场经济运行逐渐走向法治的轨道,依法治企将使企业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第二,监管重点要由落实药品监管政府定价转向监管药品市场价格行为。

 

第三,价格监管面临新课题,这不仅仅是针对我们医药行业,市场主体权威扩大,但市场机制不完善、不讲规矩、不讲秩序、不讲诚信的扭曲现象屡屡发生,必须要加以弥补和纠正。

 

第四,市场交易创新,电商交易活跃,扩张速度快,依托网络技术侵权更隐蔽,因此处罚也需要更严厉,新业态不断产生,传统监管方式急需改正。

 

第五,价格异常波动仍有可能,需要沉着应对。波动的原因主要有成本的推动、供求的变化、国际影响、人为操作和资本的影响。

 

第六,消费者和经营者维权意识增强,职业维权大量增加,监管难度风险加大。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修改,其中规定对商家欺诈行为进行举报,如属实,可获得相当于产品价格三倍的现金赔偿,受此鼓励,围绕欺诈行为的举报非常之多。

 

强化医药费用的综合监管

一、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坚持药品集中采购的方向,不是废止,至于是由谁当主体,使用什么方法采购,这是另外一回事,但是方向不能变;实行分类采购,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合理确定药品采购价格;调动多方参与积极性,包括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保经办机构。

 

二、强化医保控费作用。制定医保支付标准的依据有三条:实际市场交易价格、医保基金供给能力、患者承受能力。过渡时期医保基金暂按现行政策支付,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主动降低采购价格。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应向医保、价格部门提交有关信息:药品实际采购价格、零售价格、采购数量;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门诊怎么报、住院怎么报;医保、卫生等部门限期出台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规则——2015年9月底前。大家知道出台这个标准还不等于出台政策,这是一个规则,标准还没出,所以我们现在说过渡时期按现行政策报销,不知道要到什么时候,这是一个未知数。

 

三、强化医疗行为监管。一是强化医疗费用控制,建立医疗机构诊疗行为考核奖惩制度;控制不合理使用药品、医疗器械以及过度检查、诊疗。二是公开医疗机构费用指标,门急诊次均费用、住院床日费用,检查检验收入占比。三是加快药品供应保障信息平台建设,促进价格信息公开。

 

药品价格行为监管方式

“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是行政化管理向市场化的转型,但市场化并非是随意化,监管部门的责任更为重大,得依照市场的规则进行布控,既要通过市场的方式调剂价格,也要通过法律的手段进行整治。

 

目前我国关于药品价格行为规则还尚未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做规定,相关条例都散落在其他法律当中,例如价格法和反垄断法以及放开药品价格的相关文件中,其中主要内容归纳有七条:

 

第一条,定价原则要追求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条,定价基本依据是根据市场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而决定的;

 

第三条,定价要想合理就要通过改进管理和降低成本,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第四条,定价行为要规范,遵守法律,遵守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不正当价格规定和价格垄断;

 

第五条,继续实行仍然保留的药品价格政策,包括医疗系统家庭政策、零差率政策和低价药政策等;

 

第六条,以药品差价比规则作为定价参考;

 

第七条,不准突破政府规定的最高出厂零售价格。

 

“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除了极少数特殊药物之外,其它都无须“麻烦”政府,药企有充分的定价权,这无疑是一大利好。放开药价,看似药企有定价的自主权,想定什么价就可以定,但并非那么简单。对于企业应该遵守怎样的规则进行自主定价,国家相关部门一定会尽快出台法律加以规范,价格司不会颁发相关法律条规,但是,价监局则有可能有所动作,因为价格是它监管一个的重点,未来制定的有关药品价格法规则可能会与反垄断法相关。

 

对原政府定价药品实行分类管理

主要包括以下四类药品:一、独家生产药品、专利药品;二、市场销售量大、医保消费占比高的药品;三、市场供应紧张的药品;四、市场关注度高的其他药品。这四类药品最终都会经过全国汇总,发改委根据这些信息共搜集到不到200种的药品纳入监测范围。但是目前监管还没有实行,因为市场价格比较平稳,过去政府制定的价格好像是一个上限一样,稍微越过这条线就引起社会的关注,短时间内还不会出现过多的变化和动荡。

 

以上四类药品都是根据药品特性、市场竞争状况和政府管理情况来分类的,第一,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2000种左右,这是一个大口径,有的说2500种,大概就是这个数由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的规则,包括程序、依据、方法等。第二,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探索建立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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