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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后上班·监管码】法院不予受理 药企告CFDA强推电子监管码

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在2015年年底前,境内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和进口药品制药厂商必须全部纳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在药品包装必须有统一标识的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



在法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湖南药企养天和大药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养天和)状告国家食药监总局一案是否立案有了结果。


2月5日中午,原告养天和的代理律师王兴向澎湃新闻证实,当日上午,他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的电话通知,告知裁定“不予受理”养天和状告国家食药监总局一案。


“还不知道法院为什么不受理,我们还要准备上诉。”王兴律师表示,因春节放假,他准备在假期结束后再去法院拿裁定书,以保证充足的上诉期。


2月5日上午,澎湃新闻多次拨打北京一中院办理此案的胡姓法官办公室电话,但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2月5日,专攻行政诉讼领域的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的徐利平律师向澎湃新闻表示,从行政诉讼法的角度来说,该案立案的可能性本身就不大。“因为李能主要是根据国家食药监局发布的公告内容进行起诉,法院会把它当作一个规范性文件、抽象性的行政行为而不予受理”。


1月25日,因不满国家食药监总局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码,养天和一纸诉状将其告到法院。


诉状中,该企业负责人李能提出三点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国家食药监总局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码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国家食药监总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国家食药监总局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关于药品电子监管的条款之合法性进行审查。


“我们不反对药品电子监管,反对的是商业化地搞电子监管码。”李能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曾表示,药品电子监管和电子监管码是两回事,药品电子监管是写入《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的,而推行药品电子监管码只是实现药品电子监管的一种形式。


如果国家食药监总局从企业收回了药品电子监管的运营权,重新考量以何种形式来实现药品的电子监管,那么他会考虑撤诉。


此前,国家食药监总局副局长孙咸泽在内部会议上明确表示,将从企业收回药品电子监管系统的运营权。至于下一步采取何种措施,需要在收集各方意见后,再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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