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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药·说法】无权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情 

关某原为成都某公司的业务员,2010年10月被公司解聘。2012年8月,关某伪造该公司公章。同月,以该公司的名义与X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向X公司购买价值500万元的货物一批,货到付款。该合同订立后,X公司积极组织货源,并发函成都某公司询问有关交货事宜。该成都某公司遂答复称其不知该合同,并要求X公司不要向其发货。X公司接到该成都某公司的答复后,认为其与该成都某公司的合同有效,并按合同的约定交货。但该成都某公司拒绝接受,X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该成都某公司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案件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该成都某公司的公章是关某伪造的,关某以该成都某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系无权代理。该无权代理合同签订后,X公司向成都某公司询问相关发货事宜时,成都某公司明确表明其没有签订该合同,这意味着成都某公司拒绝追认该无权代理合同,该合同为无效合同。X公司向法院请求成都某公司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遂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分析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包括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狭义的仅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在中国,无权代理一般指后者,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进行的代理。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权代理而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权代理合同,这类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经过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才发生效力。

无权代理合同主要指以下几种:

①根本无代理权限而签订的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人根本就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情形。

②超越代理权限而签订的合同,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是有真实的代理关系存在的,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与他人签订了合同。

③代理关系终止后签订的合同,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原来有代理关系,但行为人在代理关系消灭后,行为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代理合同的情形。

对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法律将其规定为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将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纳入效力待定合同中,是基于以下原因:

(1)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并非都对本人不利,有些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对本人可能是有利的;

(2)从本质上讲无权代理行为也具有某些代理的特性,如无权代理人具有为本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第三人也有意与本人签订合同,如果本人事后授权也就意味着事后对合同的承认;

(3)无权代理合同经过事后的追认,可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


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从上可知,在无权代理中存在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和相对人的撤销权。

(一)被代理人对合同的追认权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的合同拒绝追认的,合同确定无效;无权代理合同的相对方在知道签订的合同为无权代理合同时,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如果被代理人在催告后,1个月内未作出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确定无效。如果被代理人追认的,自追认生效时,合同自始发生效力。

(二)合同相对人的撤销权

无权代理合同的相对人,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或者也不可能知道合同一方当事人为无权代理人的,那么该相对人就为善意相对人。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可以在被代理人追认前,通知相对人撤销合同,通知到达相对人的,合同确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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