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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规格」有新定义了!影响大批药企

导读:“改规格”的仿制药为数不少,在面临一致评价时找参比制剂时傻眼了!但CFDA最近的文件对“改规格”药品作出了新定义,你们家有没“改规格”药品,赶紧看看!


不久前,CFDA 发布了《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改规格药品评价一般考虑(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CFDA 对改规格药品有了新的定义,改规格药品指该规格在欧盟、美国或日本均未获准上市或虽获准上市但无法确定同规格参比制剂的药品,包括原研药品相应规格曾获批但已不存在或原研药品从未获批该规格的品种。


CFDA 今年发布的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中,要求仿制药必须与原研药具有相同活性成分、相同剂型、相同给药途径、相同规格;对于改良后增加规格的,需按新药受理。改规格药品的评价包括药学和临床试验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试验要求方面,满足以下条件者,可选择原研同品种其他规格为参比制剂,以相同剂量给药进行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


  • 仿制药和原研药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相同;


  • 在治疗剂量范围内,药物呈现线性药代动力学特征;


  • 在治疗剂量范围内,药物呈现线性药代动力学特征;改规格制剂与参比制剂的活性组分一致,且制剂处方比例相似;


  • 改规格制剂和参比制剂体外溶出、释放特征相似。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改规格药品,CFDA 建议采用临床试验进行评价。


东兴证券认为,该意见稿对于改规格药品的一致性评价工作做了补充指导,对改规格药品有了新的定义,并给出了相关的研究准则以及推进一致性评价实质进展工作所必需的政策原则。


对于需要进行改规格药品一致性评价的企业,相当于给了一个初步的行动指南,有利于改规格药品质量和疗效评价的实质推动。


上述“意见”对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中,需要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的仿制药给出了具体指导原则。这是主要针对找不到参比制剂的仿制药提供临床有效性试验如何进行的补充指导。


对于此类找不到参比制剂且国内已上市的仿制药,在进行临床有效性试验前应回顾并评估该药品在现有治疗中的临床价值,并基于其国内外临床研究及其应用情况(如指南的地位,目前循证医学证据的情况),对该药品的临床有效性进行初步判断。


生产厂家应考虑该药物的临床疗效情况,与其他治疗药物的疗效比较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影响现有治疗药物疗效的其他因素(如耐受性、依从性或患者倾向性)。


为了证明药品的有效性,CFDA 鼓励尽可能选择安慰剂对照进行临床有效性试验,除了细胞毒类药品等特殊情况不适合应用安慰剂对照而必须选择阳性对照药的情况。此外,阳性对照药应适应症相同且最好机理相同,临床疗效确切且可预期,并且是公认的、有良好循证医学证据。不过,CFDA 没有硬性规定阳性对照试验,从而相对降低了有效性试验的难度。


东兴证券点评认为,根据国务院和CFDA 的政策规定,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应合理选用评价方法。原则上,药品生产企业应采用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方法进行一致性评价。之前CFDA已发布《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提供了一致性评价指南。


而此次临床有效性试验征求意见稿出台,意味着需要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的仿制药有了具体的指导原则,利好找不到参比制剂的且具有临床疗效的仿制,尤其是对曾在海外上市但现在退市的原研药及其改剂型的药品。


来源:东兴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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