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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企这10大违法行为,将接受内部监督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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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医药观察家网


《通知》要求,各药品经营企业内部监管举报牌要在企业经营场所、企业仓库等醒目位置上墙粘贴。企业员工可对药企存在的“为无证经营药品行为人提供药品”等十大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属实,海南省药监局将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以下为《通知》原文:




各药品批发企业(含零售连锁企业总部):

2016年9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厉查处广西平安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26家药品批发企业违法经营行为通告》(2016年底135号)通报了海南弘力医药有限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能有效履行职责,质量管理部部长杨某(执业药师)不在岗,实为兼职挂靠人员,要求我省撤销其GSP证书。10月9日澎湃新闻对此进行了转载,此事引起有关领导高度重视,批示要求企业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并开展专项排查行动。

为认真贯彻落实有关领导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省局决定在企业内部建立“企业内部监督举报制度”,现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企业经营和管理全面工作,承担企业法律责任。

二、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要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经营药品。

三、企业质量负责人必须由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四、质量管理部负责人、质管员、验收员、养护员等要正确履行职责,有效开展质量管理工作,认真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药品质量问题。

五、企业内部监管举报牌要在企业经营场所、企业仓库等醒目位置上墙粘贴。


附件:

海南省药品经营企业内部监督举报制度
 

药品经营企业不得从事以下违法行为:


   

一、有违法经营或有任何违规经营假药、劣药行为的;


二、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三、为无证经营药品行为人提供药品;
四、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超范围经营药品;
五、擅自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六、非法收购药品、超温湿度值规定范围储存药品;
七、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执业药师在其他企业兼职、挂靠;
八、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九、在药品经营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企业员工应对以上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属实,海南省药监局将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并严格保密,保证举报人合法权益。全省投诉举报电话:1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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