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官网发布《关于印发对税务等领域信用A级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通知》(简称《通知》)称,对于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税务等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联合激励对象,可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依法依规予以激励。
《通知》明确,联合激励的对象为连续三年在食品药品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的和在税务等领域信用A级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联合激励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监督检查、产品检验等事项。
具体激励措施包括:
1.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情况下,依法依规,优先办理行政审批、资质审核、备案等手续,通过“绿色通道”加快审批进度。
2.设立对外咨询优先通道。对于纳入联合激励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在相关业务单位对外咨询时,通过设立优先通道,予以优先解答,指导企业办理相关工作。
3.除有因检查和计划安排外,不再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4.推荐参与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的重点项目申报、竞标、享受政府补贴及评优评奖等。
5.加强正面宣传力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税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采取各种形式,加大对联合激励工作的宣传力度。
此外,《通知》还强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对符合联合激励条件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而对于从联合激励名单中撤销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相关部门也会及时停止实施激励措施。
在此次印发的《通知》之中,重点提到连续三年在食品药品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的和在税务等领域信用A级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可享受联合激励措施。可想而知,对于医药行业来说,在税务等领域的信用越来越重要!
药企但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者行贿、逃税偷税等行为,都可能被列为失信企业,面临联合惩治。39医药君认为,要想在税务领域成为守信用药企,不妨先规避以下6点重点失信行为。
1.不按规定设置账簿,隐瞒销售收入。有些医药公司采用不开发票、收入不记账或不全部记账的方法,将收入直接坐支或存入个人账户;还有的公司采用票据结算时,不注明票据去向,存在套现的嫌疑。由于企业收入不实,造成其收入低、成本高、利润少,从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2.虚列或多列费用,对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不调整。有些企业采用虚列或多列其他费用的方式来进行账务处理,如通过虚开会议费、招待费、虚列人员工资等形式处理业务费用;还有一些医药企业对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不调整,影响企业所得税。
3.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少缴税款。由于消费者索取发票意识不强,药店在销售时不主动开具发票,导致药店有机会不按规定入账,少记收入;零售药店从上级经销商手中购进药品时,不索取发票,仅以发货单、提货单等代替发票,使一二级经销商有机会任意调整销售收入,少缴税款。
4.商品成本结转不正确,影响企业所得税。个别医药公司,为了人为的调节利润,经常在成本结转上做文章,库存商品核算混乱,不是按照规定结转商品销售成本,而是按照费用支出来确定成本结转的多少,以达到不盈利或少盈利的目的;有的公司则采用售价记账的医药公司,不正确结转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从而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5.税款抵扣存在漏洞,导致税收流失。有些公司作为集中核算机构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其下属分支机构取得的进项税由公司统一抵扣,对每笔进项业务的日期、品种、数量、用途等缺少应有的了解和监督,进项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难以认证,出现随意抵扣和蓄意增大进项税等现象。
6.虚开收购发票现象泛滥,以此冲抵正常票或代开票的销项税金。检查中发现,有医疗机构大量收购发票,以村民名义开具的收购发票金额高达十几万元,通过到周边的几个县开展外调,而开具的收购发票没有一份是真实的,甚至有些村委会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也属伪造。
附件:
关于对税务等领域信用A级食品药品
生产经营者实施联合激励的措施
一、联合激励的对象
联合激励对象为连续三年在食品药品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的和在税务等领域信用A级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
二、联合激励的实施方式
对于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税务等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联合激励对象,可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监督检查、产品检验等事项中依法依规予以激励。
三、联合激励措施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对符合激励条件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如下激励措施:
(一)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情况下,依法依规,优先办理行政审批、资质审核、备案等手续,通过“绿色通道”加快审批进度。
(二)设立对外咨询优先通道。对于纳入联合激励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在相关业务单位对外咨询时,通过设立优先通道,予以优先解答,指导企业办理相关工作。
(三)除有因检查和计划安排外,不再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四)推荐参与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的重点项目申报、竞标、享受政府补贴及评优评奖等。
(五)加强正面宣传力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税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采取各种形式,加大对联合激励工作的宣传力度。
四、信用激励动态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符合联合激励条件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对于从联合激励名单中撤销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实施激励措施。
为了进一步促进药店服务水平的提高,海南省食药监局对药店发展予以规范,在全省展开17家“标杆药店”试点建设,并出台了《“标杆药店”建设指导意见(试行)》《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十不准》《服务公约》等,从标杆药店的功能分区、标识指引、人员配备、销售流程、药品储备及陈列、远程审方、安全防盗、内部装修等八大方面作了严格明确的规定。
那么,“标杆药店”长啥样?有哪些服务值得药店借鉴学习?
可24小时供药
过去,倘若晚间需要用药,药店不提供服务,给顾客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但是,药店要提供24小时供药服务,却要承担成本高、安全性等问题,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成为烫手的山芋,难以平衡和解决。如今,海南省试点的17家“标杆药店”需要能够提供24小时药事服务,他们是如何做到的?
海南省琼海博鳌镇有两家药店进行了“标杆药店”的试点,原来,他们在药店门口设有24小时供药灯臬,灯箱标注有24小时供药电话。如果药店晚上下班关门,有顾客想要夜间购药,只需要拨打上面的供药电话,营业员就能在10多分钟之内赶到药店。药店采取的是电话联系,紧急供药的形式。
“标杆药店”的功能分区清晰
在琼海博鳌镇广益药店,作为省“标杆药店”,内设药品区、医疗器械区、中药区、保健食品区等分区严格清晰,标识一目了然,而且是中英文对照。
在营业区一角还摆放了一个大大的药品阴凉柜。据介绍,这个柜子主要储存20摄氏度以下的栓剂等药品,如果营业场所室温超过30摄氏度就会开空调降温。
在收银台后侧,集中悬挂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执业药师注册证书等资质证明,做到了亮证经营。
远程审核处方,确保用药安全
据介绍,平时药店都有执业药师服务,如果现场临时没有药师就会通过远程审方系统,对顾客提供的处方进行拍照,通过电子系统上传到公司总部,由轮流值班的执业药师及时审核,并签署通过或不予通过的意见,经指纹确认后发回门店,一般两三分钟就能完成审方程序。
据了解,远程审方系统中的登记内容包括:顾客信息(购买人姓名、年龄、性别等)和药品信息(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剂型、批号、生产厂商、处方来源等)。在门店远程审方工作中,对国家已经明确必须赁处方销售的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除外),要严格执行凭医师处方销售。对“双轨制”处方药,应该向顾客索要医师处方,凭医师处方销售。不能出具医师处方的,必须经过执业药师使用远程电子系统开展远程药学服务,进行充分咨询,问明既往用药情况,并在计算机系统中做好详细记录和登记后销售。
17家试点药店建设完成,江苏惠山曾推广“标杆药店”
据了解,2016年“标杆药店”建设试点在海口、三亚、琼海三地开展,具体数量为海口10家、三亚5家、琼海博鳌2家。到2016年12月30日,17家“标杆药店”建设已全部完成并全新迎客。
无独有偶,2008年江苏惠山食药监局曾提出要求,创建示范“标杆药店”,确保百姓吃上“放心药”。在惠山市局和区委的要求下,玉祁一药店达到了“放心消费示范点”的要求,被评为“标杆药店”进行大力推广。
除此之外,各地政府也推出了诸如“平价药房”的惠民工程,总体上,政府及社会各界对于药店的期待越来越高,药店在平衡自身发展的前提下,能通过类似于这样的形象工程提升品牌,提高信任,确实是一件好事。不过,从目前来看,“标杆药店”的具体成效如何,能否更大范围复制,还有待市场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