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收到消息称,卫计委在上海8家大医院中抓到了违规医药代表。
据了解,此次涉事的医院大多是上海市知名的三级医院,其中包括中山医院、瑞金医院、仁济医院、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静安中心医院、上海市中医院、杨浦中心医院、闵行中心医院。一时间,医药代表再次被推到了风口浪尖。
医药代表背后的合规问题引起社会的普遍重视。2月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份被业界称为“国17条”的意见,从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整个链条提出改革方向。其中,《意见》明确指出,“医药代表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
业内人士指出,此举意味着数百万医药代表将与药品销售剥离,也意味着医药代表将处于社会全面监督之中,对医药代表行业具有深远影响。
医药代表遭各大医院"封杀"?
在不久前,CCTV-13新闻频道在“新闻30分”栏目中曾播报了《高回扣下的高药价》调查报道,曝光了医药代表与医生的诊内交易。报道称,调查发现医药代表拿到的提成是药品价格的10%,而医生收的回扣是药品价格的30%~40%。节目播出后,舆论瞬间将矛头指向医药代表。
而在央视曝光药代行贿医生的当天,国家卫计委连夜回应,称已经要求相关地方行政部门展开调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事违规人员,查处相关药品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上海卫计也紧急行动,各大医院随即召开紧急会议。
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在2016年12月27日召开“2016年度供应商廉洁诚信警示教育大会”,会议主要目的是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行为,有效规范商业贿赂行为。会议涉及厂商1500余家家,到会人数400余人;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在2016年12月27日召开廉政会议,表示在防范腐败贿赂的同时,院方正在起草更合理的规范行为的规定,院方副院长及科室领导人会同药企代表将在12月28日签署相关廉政行为承诺书。
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上海市复旦大学附属华东医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医院等多家医院,也纷纷召开防范腐败贿赂的紧急会议。甚至有医院为了时刻提醒医务人员保持警惕,直接在医院系统设置了电脑弹窗。
可以预见,药品回扣问题是反腐风暴的重中之重,而医药代表也成为“封杀”的主要对象。
反腐,大医院改革持续
医药代表和医生之间的药品回扣现象令人触目惊心,部分药品的中标价与市场价相比高得离谱。药价虚高,不但加重了患者的药费负担,也让政府的医保资金不堪重负。
据知情人士介绍,医院药品采购目录里有两种药,这两种药都是用于治疗同一种疾病,一种零售价20多元每盒的药品回扣5元,比例为25%;另一种30多元每盒的药品回扣只有4元,比例为13%。相比较而言,医生一般只开回扣比例高、金额大的药品。
实际上,以前曾出炉过《医药代表行为准则》,明确医药代表的基本职能是“科学地向医生和医疗机构推介药品,正确地宣传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辅助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收集所推介药品的不良反应,及时向生产企业反馈,提出有效措施及处置办法,认真了解临床需求,提供科学的药学服务”。准则提出,医药代表的收入不得与医生开处方多寡有关联。
近年来,国家也已采取多种措施降低药价并对医药代表进行约束。根据卫计委2017年的工作要点,在卫计委今年的工作规划里,今年对大医院的改革还将持续。将选取部分三级甲等医院实行人员总量管理试点,出台《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法》。三级医院全面实施预约诊疗服务,扩大日间手术实施范围,深入推进优质护理,优化服务流程,改善患者就医体验。
反腐方面,卫计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办重大案件,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
医药代表合规性考验引发关注,300万药代端着碗吃饭的姿势可能大改。据医药业内的默契说法,中国有300万名医药销售人员,如今却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未来,中国百万药代将何去何从,39医药君将持续关注。
附:
一、国家卫计委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
1.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2.不准开单提成;
3.不准违规收费;
4.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5.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6.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7.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8.不准收受回扣;
9.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二、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坚决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十项不得”规定:
1.不得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吃请。
2.不得利用职务(执业)便利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收受财物(含有价卡券)或可折算的其他利益。
3.不得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进行商业目的统方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方提供便利。
4.不得违反规定向外界泄露病人、孕产妇、婴儿和死亡人员等个人资料和信息。
5.不得推销特定的保健品、保健用品或植入性医疗器械等;以及从事带有推销商品性质的宣传活动。
6.不得违反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以及在账外核算或设立小金库。
7.不得违反规定进行药物临床试验项目,以及接受药品回扣及其他变相商业贿赂。
8.不得因公持因私护照(通行证件)出国(境)参加培训、考察或学术交流等活动。
9.不得擅自设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以及超出医嘱范围提供服务收费和强制收费。
10.不得收受“红包”,一时难以拒绝的,须在24小时之内上交,否则作收受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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