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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规定

 一、市内住院:参保人员经诊断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在入院72小时内,向医院提交本人社保卡(暂未领取社保卡的使用本人身份证或户口薄)办理住院医保登记手续。未按规定办理住院医保登记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市外住院: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医院就医的,须由县医院或中医院主管医师填写《沧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备案表》,科主任签署意见,医院医保科审核盖章,报县医保中心核准备案。因病情危急,来不及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的,可先行转院,但应在住院5日内(节假日顺延)补办备案手续。

 参保人员转往本市以外医院就医的,限定在就医地的公立三级医保定点医院。需多次转外住院治疗的,应一次一备案。在转外就医期间因病情需要再次转诊转院的,应由转出医院出具相关证明。

参保人员转外就医需要复诊的,可持核准转入医院的医嘱、诊断书或出院小结直接到县医保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未按规定办理核准备案手续而自行到市外医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急诊抢救住院: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在市内非定点医院住院或外出期间因急诊抢救在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的,应在住院5日内(节假日顺延)向县医保中心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或非急诊抢救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献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二〇一七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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