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关于2017年度年审的相关事项
全县参保单位:
按照廊坊市统一要求2017年1月份医疗保险所将对我县所有参保单位缴纳医疗保险基数进行年审。相关注意事项如下:
1、2017年1月10日前,各参保单位工作人员,到医疗保险所拷贝单位参保人员信息,按要求对单位人员进行调整,对缴费基数进行更改。
2、各参保单位工作人员要如实填写上报本单位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在职人员为2016年度的工资基数,退休人员为2016年度养老金基数。
3、1月11日至月底,各参保单位将修改后的工资(养老金)基数电子数据及打印的参保单位职工年度工资申报明细表盖章后报医疗保险所,医疗保险所将对单位上报的缴费工资基数进行核定,准确无误后导入系统,年审完成。
年审核定完成后医疗保险将为每个单位生成《托收单》,参保单位按照托收单缴纳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费。(各单位申报缴费基数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系统将自动调整按照最低缴费基数进行计算生成《托收单》)。
4、未办理年审的参保单位,医疗保险所将按规定在原基数基础上上调10%作为2017年的缴费基数,且不低于最低缴费基数
5、按照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规定,我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2017年度最低缴费基数为:河北省2015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即4368元/月)。
5、从2017年起,参保单位中退休人员大病保险费,应由个人缴纳部分(60元/人/年),由医疗保险从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中扣缴,参保单位只需缴纳单位部分(60元/人/年)。
6、按照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规定,从2017年起,退休人员享受退休医疗待遇需满足的实际缴费年限,从2016年的10年调整为11年,以后逐年调整,到2021年增加到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