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的说明
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户籍居民、城镇户籍居民,都可以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是属地参保(户籍所在地)。 原则上在每年9月—12月份,具体时间根据政府工作安排。
以家庭为单位到所在村委会办理手续,企事业单位(不符合职工医疗保险范畴的)由本单位负责办理手续,由村委会或企事业单位统一到辖区内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并进行参保缴费、信息录入居民收缴系统。
根据市人社局、财政局《转发关于做好2016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菏人社字[2015]88号)第四款“自2016年起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足额缴费机制,对参保居民中断缴费的,再进行续保时,按当年度筹资标准由个人足额补缴中断年度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就是说,2016年没有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在2017年再续保时,在缴纳2017年个人参保费外,同时还要全额补缴2016年度的个人应缴纳部分和政府财政应补助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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