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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 意外伤害报销停止执行

关于停止执行《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医疗、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近日,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停止执行《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医疗、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医疗、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定人社发【2014】393号)的第一条与定政发【2012】64号第四十九条不相符,从10月31日起停止执行定人社发【2014】393号文件


附:

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城镇医疗、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

补充通知

(摘要)

定人社发【2014】393号

       一、将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

       二、将尿毒症病人的门诊透析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尿毒症病人的门诊透析费用先由医院主管医生拿出透析方案,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报社保经办机构备案,所发生的门诊透析费用暂由医院挂账,待透析病人住院后与住院费用合并结算。

       三、职工发生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后,不再依据《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西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定政发【2012】65号)第13条规定提供计划生育卡、生育证、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由定西市人社局具体负责解释。


【重点解读】从2016年10月31日起,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再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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