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一、参保缴费时间、标准
2017年居民(包括城镇和农村居民,下同)医保参保缴费时间为2016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个人缴费标准设两档:第一档每人每年120元;第二档为每人每年280元。
二、居民医保待遇
居民医保待遇包括住院医疗费用、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特殊疾病门诊费用报销,并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享受相应赔付待遇。每个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除大病保险赔付外,其余报销费用的总和最高限额标准为13万元。
三、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参保居民住院,符合居民医保政策报销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其起付线、报销比例按下表执行:
起付线、报销比例 |
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
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
||||
一级及以下 |
二级 |
三级 |
省内三级 |
其他(指市外、省内二级及以下和省外定点医疗机构) |
||
起付线(元) |
200 |
400 |
900 |
1000 |
按住院总费用先由个人自费30%,剩余部分按40%报销 |
|
报销比例(%) |
一档 |
85 |
75 |
50 |
40 |
|
二档 |
90 |
80 |
60 |
50 |
注: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患者住院符合分级诊疗原则的,在市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全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报销顺序:经基本医疗、大病保险报销后,再由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到100%。在其他医疗机构的住院治疗符合分级诊疗原则的按扶贫医疗救助政策补助。
四、特殊疾病门诊视同住院报销的相关规定
1.慢性肾功能衰竭肾透析;2.器官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3.血友病;4、地中海贫血病;5、系统性红斑狼疮。这五种疾病在市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视同住院报销,按首次就诊定点医疗机构级别一年收取一次起付线。
五、门诊特殊疾病种类、限额
1.种类:第一类(18种)系统性硬化病(硬皮病)、风湿性心脏病、原发性高血压(伴有靶器官损害和临床相关病变)、糖尿病(伴有并发症)、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癫痫、肺结核病、类风湿关节炎、重性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障碍、偏执型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帕金森综合症、肝豆状核变性、重症肌无力、冠心病(冠状动脉狭窄)、慢性肾衰(非透析期)、慢阻肺、肺心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银屑病。
第二类(15种)恶性肿瘤(原位癌除外)、肝硬化(失代偿期)、强直性脊柱炎、再生障碍性贫血、克罗恩病、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成人先心病(限肺动脉高压)、慢性骨髓炎、肌僵直萎缩症、冠心病(安装支架后)、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川崎病、尼曼匹克病、成人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矽肺(非工伤)。
2.限额报销:第一类当年限额报销1000元;第二类当年限额报销3000元。报销限额为居民门诊特殊疾病中待遇最高的一个病种限额,不能累加报销限额。
3.认定医疗机构:需要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的参保人向筠连县人民医院申请;我县县人民医院无相应科室或技术的,由宜宾市第一、第二人民医院认定;患有重型精神疾病的参保人直接向宜宾市第四人民医院申请重性精神疾病门诊特殊疾病资格认定。
4.报销医疗机构: 选择我市三所及以内一级及以上定点(含未定级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机构进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其中,选择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等级需三级以上。
六、参保居民转诊(院)的相关规定
1.在市内转诊转院的,应在办结转诊转院手续之日起3日内到转入医院办理入院手续。
2.首诊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越级转诊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急危重症除外)的、首诊直接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急危重症除外)的,起付线不享受补差,符合居民医保政策报销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
七、参保居民住院报销相关规定
1.参保居民在宜宾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和与我市联网的市外定点医院住院的(需凭相关手续及时报县医保局备案),住院期间符合居民医保政策支付的费用,出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即时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费用;
2.参保居民在市外未实现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本人全额垫付,应在出院后2个月内到参保地乡镇卫生院申请报销,须提供的资料:
①加盖就诊医疗机构鲜章的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含入、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长期和临时医嘱、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单、手术记录单、麻醉记录单)、出院证;
②发票报销联(社保报销联)原件和医疗费用汇总清单(盖有医院鲜章);
③本人或监护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折)及复印件;
④无《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户口簿》的,需委托他人办理,提供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人银行卡(折)复印件。
3.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费用才能按照医保政策予以报销;在非定点的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自付(危重病人抢救除外),不予报销。
八、参保居民普通门诊费用等报销的相关规定
参保居民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一个保险年度内限额为70元,家庭成员可共用,结余可跨年度结转使用(规定不能报销门诊的情况除外)。参保居民在本县(区)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的一般诊疗费,本人不支付,由居民医保基金承担;在村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的一般诊疗费,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90%,剩余部分居民自付。
九、医疗费不能报销的相关规定
1.参保居民除急诊抢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2.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和门诊费用不予支付。
十、对非法获取医保基金的行为进行打击处理的相关规定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它手段骗取医保待遇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咨询电话:0831-7682211、7680321
举报电话:7682036 7683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