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35号)文件规定,2016年度居民医保费缴费即将开始,现将注意事项说明如下:
一、关于缴费时间
学生类:个人缴费由所在学校负责代收,2015年9月1日开始缴费,原则上至2015年10月20日结束(节假日除外)。
居民类:2015年10月1日开始至2015年12月20日结束(节假日除外)。
二、提高我市2016年度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省人社厅、财政厅联系下发的《关于做好2016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5]365号)、《关于调整2016年度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青人社字[2015]36号)文件规定,从2016年起,将居民保险中成年居民(二档)、少年儿童、大学生的个人缴费标准均提高20元,即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二档每人130元,少年儿童每人130元,大学生每人100元。原成年居民(一档)缴费标准不变。
三、提高缴费标准后我市参保人类医疗保险待遇同步提高
提高缴费标准后,结合我市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为降低参保人员的就医负担,自2016年1月1日起,将提高以下三个方面的医疗保险待遇。
一是取消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药物在《药品目录》中属于乙类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药物在《药品目录》中属于乙类药品的,不再由个人先行自付一定比例费用,参照《药品目录》甲类药品管理。目录调整后,将降低职工和居民的个人经济负担。
二是降低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将2016年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由2万元调整为1.8万元。起付标准的降低将扩大居民大病保险的受益面。
三是适当提高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大额补助的支付比例。将参保个人负担的、符合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不包括符合统筹支付范围、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一个年度以内累计超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支付比例由60%调整为65%,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由50%调整为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