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药监局1月8日下发的《甘肃省中药饮片监督管理办法(暂行)》要求,中药饮片生产应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的生产范围和品种生产,不得超范围品种生产销售。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从合法生产经营企业购进中药饮片,严禁擅自加工炮制或从非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分包装和改换标签出售中药饮片,城乡集市贸易、地产中药材市场及个体经营户、农户不具备中药饮片经营资质,不得从事中药饮片购销活动。
《办法》规定,中药饮片是指中药材经净制、切制和炮炙等加工处理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甘肃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供中医临床调剂使用的药品和中成药生产的原料药。中药饮片应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按照《甘肃省中药炮制规范》炮制。购进的中药材、放行出厂的中药饮片必须按药品标准项下的规定进行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甘肃省中药材标准及炮制规范的,不得出厂销售,中药饮片销售时应随货附检验报告书。除重金属及有害元素、农药残留、黄曲霉毒素等特殊检验项目和使用频次较少的大型仪器外,其它项目不得委托检验。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购进中药饮片时必须索取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药品GMP、GSP证书等相关资质,按品种、批号索取生产企业产品全项检验报告书,确保购入的中药饮片质量合格。经营毒性中药饮片的,必须取得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资格,严禁不具备经营资格的药品企业经营毒性中药饮片。
省食药监局将定期公布中药材中药饮片重点监管品种,建立共检机制,畅通共检渠道,实施靶向抽验。中药饮片购进、销售时未随货附检验报告书;生产企业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售中药饮片包装及标签等情形将被依法查处。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