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辽宁省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 (直接挂网采购部分) 议价结果的通知
各市卫生计生委, 省属各医疗机构, 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辽宁省2015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辽卫发[2015]68号, 以下简称《集中采购方案》)、《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直接挂网采购实施方案》(辽卫发[2015]55 号, 以下简称《直接挂网采购方案》)和《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配送管理与考核办法》(辽卫发[2015]67 号, 以下简称《管理考核办法》) 要求, 我省医疗机构药品直接挂网采购工作经过企业报名、资质审核、参考价制定、医疗机构联合议价组与药品生产企业网上议价等程序, 于2017年1 月25 日面向社会公布了直接挂网采购药品议价结果。为做好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直接挂网采购部分)议价结果执行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直接挂网采购范围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 纳入基本药物制度管理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鼓励其他所有制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
二、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范围
《辽宁省医疗机构直接挂网采购药品信息库》中已经议定价格的药品。属于《2015年度辽宁省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暂按原中标结果执行。
三、执行时间
各医疗机构从2017年2月15 日起开始执行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直接挂网采购部分)议价结果, 原中标结果自行废止。
四、过渡期
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直接挂网采购部分) 给予30 天的过渡期。自2017年2月15 曰零时起,2009年药品集中采购平台、2011年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及常用低价药品挂网采购平台停止订单下达功能。已提交订单但尚未完成确认、配送、入库、结算等程序的, 请相关企业及医疗机构尽快登录平台完成所有程序。待2017年3月l7 日过渡期结束后,上述平台将予以关闭。
五、配送关系的确定
(一) 药品可由中标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到医疗卫生机构。生产企业自行配送的, 只允许配送本企业产品;生产企业委托配送企业配送的, 需从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信息库的配送企业中按照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配送集中度的原则选定, 被选定的配送企业必须及时在网上响应、确认。
(二) 各医疗机构要通过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从生产企业选定的本医疗机构所在配送单元的相应产品的配送企业中确定本医疗机构的配送企业。
(三) 省政府采购中心将对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的配送关系确立情况面向社会进行公布, 接受社会监督。
(四) 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自主建立与变更配送关系。配送关系变更经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双方同意可自行网上操作,并在完成变更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送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相关工作要求
(一) 各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以医疗机构需求为导向, 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采取强有力措施, 精心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共同做好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直接挂网采购部分) 议价结果执行工作, 努力构建依法、诚信、公正、和谐的购销新秩序。
(二)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集中采购方案》和《直接挂网采购方案》有关规定采购、配备、使用直接挂网采购药品, 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严格执行药品网上采购。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在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上实施采购, 严禁网下采购。
2、认真签订并履行合同。医疗卫生机构要与有关药品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做好《医药产品购销合同》和《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的签订工作, 明确采购品种、剂型、规格、价格、数量、配送批量和时限、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等内容。
3、按时完成过渡。过渡期内, 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做。好药品清库、换货、调价等相关工作, 确保临床用药需求,实现平稳过渡。原则上从2017年3月17 日起, 不允许再销售原库存产品。
4、按规定时间回款。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结算货款。严禁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变相拖延付款时间。
(三) 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集中采购方案》、《直接挂网采购方案》和《管理考核办法》要求, 及时足额供应和配送合格产品。对不能满足医疗机构合理需求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通过打包采购等任何形式变相干预直接挂网采购价格或以各种名目要求企业返点、返款、建立"账外账"等形式的二次议价。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
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