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如今,随着工伤保险政策法规的宣传普及和人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的提高,广大读者对深入了解工伤保险实务的需求愈加突出,为此,我们特别设立了“小何讲工伤”这个栏目,让“小何老师”深入浅出地讲解与职工和用人单位切身相关的一些工伤保险实务问题。
“小何老师”即为该栏目的作者何登香,她是一位来自基层的工作人员,擅长工伤认定工作,在工伤保险实务处理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栏目中的内容来自于作者长期对工伤保险实务的研究整理及其自身的实践经验,语言风格通俗易懂、言简意赅、专业而不死板。从本期开始,我们将陆续在微信公众号上对“小何讲工伤”这一栏目进行推送,敬请关注!
某钻具公司因配件库房灯光较暗,安排电工蒋某再安装一个白炽灯。为快速安装完毕,蒋某没有依规切断电源,而是利用另一盏灯的光线进行安装作业。不料在安装过程中,蒋某触电身亡。像蒋某这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况,能不能申报工伤呢?该公司领导心中打起了鼓。
现实中,很多事故的发生是因职工的违章行为导致的。在这种情况下,到底能不能认定工伤?今天,小何就教你“四招”,帮你快速判断哪些属于工伤,哪些不属于工伤。
第一招
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管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都须依照法律法规对受伤害的职工承担赔偿责任,不因无过错而免责。其中,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政策规定共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政策规定支付工伤赔偿。
第二招
工伤职工获得工伤待遇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
无责任补偿,又称无过失补偿,是指工伤事故发生后,无论职工在事故中有没有责任,都应依法得到补偿。这是工伤保险的一项特殊原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工伤事故具有严重性、不可避免性和不可逆性,单纯追究个人责任是不合理的。考虑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遇到事故伤害,不仅身心受伤,而且会影响和中断正常的经济收入。实行无责任补偿,能够保障职工在工伤事故发生后获得补偿,不会因责任问题影响本人及家庭的正常经济生活。
第三招
四种情况下受伤实行“工作原因”推定原则
“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但很多时候,职工受了伤害,由于缺乏证人证据等客观情况,是否因工作原因不清楚,如果不予考虑,职工权益将受到损害。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权益,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以及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等4种情况下,可适用“工作原因”推定原则,即在排除所受伤害是非工作原因的情况下,推定职工所受伤害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应认定为工伤。
第四招
三种情况下受伤不得认定为工伤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三种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在这三种情况下,职工虽然在工作中伤亡,但其伤亡与工作不具有因果关系,其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性和社会危害性,应由职工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不属于工伤保险保障范围。
学会这四招,就能解决大部分工伤认定问题。当然,现实情况十分复杂,没法完全 “对号入座”,在复杂疑难的情况下,还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文 / 中国劳动保障报 何登香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