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新参保:每年12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办理新参保手续;
续保人员:每年12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按时将足额保费存入代扣代缴存折,银行实施扣款成功,视为本年度自动连续缴费参保;
在校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每年春季开学期间到所在学校缴纳本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城镇居民办理新参保手续的,应当自2011年按照办理新参保手续时所在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补缴保险费。
城镇居民办理中断参保补缴手续的,应当按照办理补缴手续时所在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补缴中断期间保险费。补缴期间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之日的次月起开始享受相应统筹基金补偿待遇。
新生儿出生之日起视同参保,不实行等待期,但需在1周岁之内补办申报缴费手续,逾期未补办的视为中断参保,按照中断参保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