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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办理转职工医保的说明

参保居民因升学、转学、就业、住址迁移、死亡等原因,造成参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终止的,应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信,身份证(户口薄或身份证复印件)到所属镇区办人社所办理变更或注销参保登记手续。因婚嫁需要变更、迁移其他县区的,迁移之前的费用不再享受原参保地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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