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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如何办理关系转移接续?

   

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如何办理关系转移接续?

文章来源:省人社厅     发布时间:2017-08-29 18:12:58     


答:文件依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云人社办【2017】56号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区转移的,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同时,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在同一统筹区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应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一)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以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相关材料上报乡镇社保机构。转入地乡镇社保机构审核无误后,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相关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向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寄送《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二)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由户籍迁入地社保机构协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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