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报销病种(17种)
01:恶性肿瘤(放、化疗)
02:白血病
03:再生障碍性贫血
04: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05: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06:帕金森氏综合症
07:重症肌无力
08:股骨头坏死
09: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
10:系统性红斑儿狼疮(有心、肺、肝、肾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
11: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
12:泌尿结石(体外碎石费用单次300元)
13:病毒性肝炎
14:肝硬化(失代偿期)
15:肺结核
16:精神病
17:糖尿病(有胰岛素治疗依赖)
申报条件加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城镇职工、城镇居民)。
2、列入我市门诊可报销病种范围: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帕金森氏综合症、重症股无力、股骨头坏死、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泌尿结石(体外碎石治疗)、病毒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肺结核、精神病、糖尿病。
二、申报资料
1、填写《门诊报销病申报鉴定结论表》一式三份及《门诊报销病鉴定表》一份(表格样式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下载,也可在工作日期间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二楼医保局0号窗口免费领取)。
2、出具本人近两年在我市医疗保险二级以上定点医院病历、诊断证明书及相关检查、化验结果等资料(病历复印件,需要医疗机构病案管理部门、医保部门盖章);
3、医疗手册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4、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四张。
三、申报地点
1、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由参保单位或个人直接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大厅二楼医保局0号窗口申报。(在职人员到单位盖章,退休人员到退休办盖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建设路和建华路交叉口南,市新体育场东侧)
2、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由参保人员向所在旗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旗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上报材料初审汇总并加盖公章后,再统一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大厅二楼医保局0号窗口申报。(昆区地址:黄河路与白云路交叉口东侧)
四、审批流程
1、受理:工作日内随时受理申报,并现场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各旗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十日日之前汇总上报进行初审。
2、审核:对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工作日内可随时到服务大厅一楼市医鉴中心办理鉴定登记手续;实现申报受理、鉴定登记一次完成。对送审材料不符合条件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当场告知原因,并将材料退回。
3、鉴定:市医鉴中心按照限时办结的要求,对在本月15日以前受理并审核通过的人员,于当月内组织专家对病情进行医疗鉴定;对在本月15日以后受理并审核通过的人员,于次月组织专家对病情进行医疗鉴定。
4、备案:对经过鉴定,符合慢性病门诊报销条件的人员,次月到市医保局按规定备案。
五、系统即时结算的报销方法
1、总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在职人员报销80%,退休人员报销85%。
2、总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需先扣除750元起付线后,统筹支付(实报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含5000元),在职人员报销80%,退休人员报销85%。
3、总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需先扣除750元起付线后,统筹支付(实报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5000元以内部分,在职人员报销80%,退休人员报销85%,5000元以上部分在职人员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
4、丙类自费项目需单独收费,不能进入门诊报销病系统结算。
鉴定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门诊报销病的患者,报销时按病种分别结算,单独扣除起付线。同时患有肝炎、肝硬化、肝癌的,只按最重一种疾病上限报销。患者因恶性肿瘤、肝炎、肝硬化、类风湿、肾衰、系统性红斑狼疮等疾病服用复方中蒙药饮片产生的药费,统筹基金最高支付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