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0 日—2017年1月16日为集中征缴期,城乡居民应在该期到代办机构进行家庭参保人员信息核对和缴费;
2017年2月6—28日为补缴期,未赶上集中征缴期缴费的,可在补缴期内到代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2017年3月1日后不再征收2017年度保费(新生儿、由职工医保转入人员、复转军人除外)。
2016年12月20 日—2017年1月16日为集中征缴期,城乡居民应在该期到代办机构进行家庭参保人员信息核对和缴费;
2017年2月6—28日为补缴期,未赶上集中征缴期缴费的,可在补缴期内到代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2017年3月1日后不再征收2017年度保费(新生儿、由职工医保转入人员、复转军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