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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专题

  依据《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进行解读:

1、定义:门诊特殊疾病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专家鉴定,需长期在门诊治疗的部分疾病。

2、具体病种包括:分为非限额门诊特殊疾病、单独限额门诊特殊疾病、累计限额门诊特殊疾病、特殊限额门诊特殊疾病,共29种。

(1)非限额门诊特殊疾病包括5种病种:恶性肿瘤、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

(2)单独限额门诊特殊疾病包括4种病种:肾移植术后、肝脏移植术后、心脏移植术后、肺移植术后。

(3)累计限额门诊特殊疾病包括17种病种:冠心病(支架、搭桥)、冠心病慢性肝炎(活动期)、肝硬化糖尿病合并高血压糖尿病合并肾病糖尿病合并视网膜病变糖尿病足、脑血管病后遗症、类风湿性关节炎伴功能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脑躯体器质性疾病伴发的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高血压、肺源性心脏病帕金森氏病。

(4)特殊限额门诊特殊疾病包括3种病种: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胃肠道间质瘤苯丙酮尿症

3、哪些人能享受慢性病待遇:凡参加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缴费的居民,所患疾病在规定病种范围内的,均可申请门诊特殊疾病鉴定,鉴定符合标准的,就可以享受慢性病就医补偿待遇(具体待遇,见后)。

4、鉴定标准:按照《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鉴定标准》(唐人社字〔2016〕100号)执行。(见后)

5、 经办流程: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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