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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类重大疾病补偿标准

    重大疾病医疗救治付费参考标准已商省物价局同意。执行市级收费标准的救治定点医疗机构,付费标准应在省级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2%左右;执行县级收费标准的救治定点医疗机构,付费标准应在市级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2%左右,具体付费标准由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结合当地实际与医疗机构协商后确定。

(一)执行省级收费的医疗机构定额付费标准

1、肺癌

(1)肺叶切除术:35000元

(2)全肺切除术:35000元

(3)肺局部切除术:30000元

(4)开胸探查术:30000元

(5)VATS手术:47000元

2、食道癌(食管癌切除消化道重建术):40000元

3、胃癌(根治术):37000元

4、结肠癌

(1)根治切除术:32000元

(2)全结肠切除术:35000元

5、直肠癌

(1)低位前切除术:38000元

(2)腹会阴联合切除术:30000元

6、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内支架植入术)

植入1个支架:44000元

植入2个支架:55000元

植入3个及3个以上支架的,所增加的支架费用由患者自理。

7、甲亢(甲状腺次全切除术):10000元

8、唇腭裂(修复术)

(1)唇裂修复术:5000元

注:由慈善机构资助享受免费医疗待遇的患者,新农合不再予以补偿。

(2)腭裂修复术:7000元

注:由慈善机构资助享受免费医疗待遇的患者,新农合不再予以补偿。

(二)最高限额付费标准

1、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门诊口服格列卫治疗的,新农合对每位患者每年3个月用量的药品费用补偿70%,患者自付30%,新农合年最高补偿限额为76865元,另外9个月的格列卫由病人向中华慈善总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病人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免费领取。

2、Ⅰ型糖尿病

执行省级收费的医疗机构:7000元

(三)项目付费

脑梗死、血友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采用门诊口服羟基脲或注射阿糖胞苷+干扰素治疗的病人),按照本文件按项目付费的规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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