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医药信息网 作者:中国医药报_张妙婷
日前,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 发挥医疗保险基金控费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意见》明确,要科学编制收支预算,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收支预算;要依法足额征收保费,各统筹地区要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确保应保尽保;规范个人账户支出,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出管理,个人账户原则上不得用于非医疗支出;完善待遇支付政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要与筹资水平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不应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合理拉开基层、县级和城市大医院间报销水平差距,引导参保患者有序就诊;坚持基金精算平衡。
《意见》强调,严格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预算执行。要严格收支预算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程序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实施全程实时监控,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实行事前提醒、事中监控、事后审核的全程实时监管,重点对药品、高值医用耗材使用情况及大型医用设备检查等医疗行为进行跟踪监测评估,促进诊疗行为规范,防止发生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做好相关信息披露,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及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
《意见》要求,要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各统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全面实施以总额预算为基础,门诊按人头付费,住院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按床日付费等多种方式相结合,适应不同人群、不同疾病及医疗服务特点的复合支付方式,逐步减少按项目付费,将支付方式改革覆盖所有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建立质量控制机制,建立健全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数量及质量的考核评价机制;建立“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励医疗机构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建立谈判协商机制,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医疗机构有激励;同步推进配套改革,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大力推动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改革,加快推进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制机制改革,改革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制定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大力整顿药品生产流通秩序,采取综合措施,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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