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的措施,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日,为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又有哪些要点呢?
完善
疫苗管理工作机制
(一)健全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调整机制
国家卫生计生委要建立国家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防病工作需要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疫苗针对疾病监测,综合评估相关疾病负担和疫苗安全性、有效性、卫生经济学评价、生产供应能力等因素,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通过后,会同财政部提出将有关疫苗纳入或退出国家免疫规划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逐步推动将安全、有效、财政可负担的第二类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使群众享受到更加优质的接种服务。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目前,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把第二类疫苗纳入第一类疫苗,仍需要考虑卫生经济效益、政府的财政支持能力以及我国的技术、产能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二)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
各地区要加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及鉴定水平。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逐步建立包括基础保险、补充保险在内的多层次保险补偿体系,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效率。
中国疾控中心免疫规划中心肖奇友副主任曾撰文称,引入商业保险等形式,可使疫苗接种异常反应从接到报告到最后补偿金的到位全过程都由专业的保险公司主导,包括对政策的咨询、补偿金的测算、补偿流程的管理等各项工作,既专业又中立,无论对受种者还是生产企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都是有利的。
(三)建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政策协调与衔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与信息,共同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协同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形成工作合力。
促进
疫苗自主研发和质量提升
支持新型疫苗特别是多联多价疫苗的研发和产业化,加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机制建设,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疫苗研发工作。
坚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常规疫苗和应急疫苗等重点疫苗立足国内生产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国内疫苗生产企业规模化生产,确保重点疫苗的产能储备能够满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需要。促进疫苗生产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规范生产能力,持续提升疫苗产品质量。
加强
疫苗流通全过程管理
去年3月份,轰动一时的“山东济南庞氏母女非法经营疫苗案”中涉及的全是二类疫苗。此后,《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在4月份公布,着力完善第二类疫苗的销售渠道、冷链储运等流通环节法律制度,建立疫苗全程追溯法律制度,加大处罚及问责力度。此次《意见》更是强调了加强疫苗流通过程管理:
(一)规范疫苗集中采购工作
尽快将疫苗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公平交易的原则实行网上集中采购。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汇总本地区第二类疫苗需求,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直接挂网、招标或谈判议价等方式形成合理采购价格,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地区的接种单位。质检总局要加强对出入境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做好出入境人员接种所需疫苗的采购、储存、使用等各项工作。
(二)加强疫苗冷链配送管理
(三)加强疫苗全程追溯管理
(四)加强疫苗监管能力建设
加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检验工作力量,推进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加强规范化培训,提高检查专业化水平。逐步提高省级药品检验机构的疫苗检验能力。
规范
预防接种管理
(一)加强第二类疫苗接种统筹管理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本地区疾病监测信息和疾病预防控制需要,组织开展第二类疫苗的评价、遴选,提出第二类疫苗使用品目等。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服务人口和服务范围等因素,确定辖区内接种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接种单位规范化建设
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法推进接种单位规范化建设,规范接种单位设置、人员资质、预防接种设施条件、冷链管理、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处理以及预防接种告知、记录、报告和宣传工作等。接种单位应当在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使用的疫苗品种、禁忌、接种方法、一般反应和异常反应,以及第二类疫苗的价格和接种服务收费标准。
(三)强化预防接种能力建设
(四)加强技术指导和考核评估
落实
保障措施
(一)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
(二)建立稳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投入机制。
(三)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制度。
(四)完善预防接种相关价格政策。
(五)加强宣传引导。
强化
监督检查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贯彻办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将预防接种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情况、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财政政策落实情况等纳入政府考核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有序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各项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适时开展专项督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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