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上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丢失费用收据工作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北京市医保中心《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丢失费用收据报销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7】66号)精神,现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丢失医疗费用票据报销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应妥善保存医疗费用票据,按照规定时间及时申请报销。
二、如果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费用票据丢失,应马上到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票据丢失的相关证明。
三、定点医疗机构有收费票据底联的,应为参保人员提供原始收费票据存根联的复印件,同时加盖财务专用章;无收费票据底联的,应为参保人员提供《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丢失医疗费用票据核对证明》(附件一),同时须填写票据号(条形码号),一张票据只能对应一张《核对证明》,并加盖财务专用章,证明材料一式两份,底联定点医疗机构留存3年,以备查验。
四、参保人员办理证明材料后,于2017年4月1日至4月20日持以下资料交所在单位进行统一申报。
五、申报所需资料:
(一)《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丢失医疗费用票据核对证明》(附件一)
(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丢失医疗费用票据补支申请》(附件二)。
(三)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费用证明材料。
(四)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处方底方以及药品、检查、治疗等费用明细清单。
特别提醒:申报材料中不能含有原始收费票据(包括诊疗费收据),否则一律按退单处理,由此延误的申报费用由申报单位和人员负责解决。
请相互转告!
东城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