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5月20日,消费者何先生在双流黄甲的某大药房购药,事前明确告知销售人员要购买不伤肝伤肾能治疗灰指甲的药物。店内销售人员专门了一款治疗灰指甲药品“盐酸特比萘片”,还特别强调该药不会伤肝伤肾。于是何先生一次性购买了三个月服用疗程的该药品。
服用一个月后,何先生身体开始出现变黄的症状,但尚未引起重视,又服用了半个月,身体已出现严重不适。于是,何先生到华西医院进行了检查,结果诊断显示为严重肝损伤,随后便在医院进行输血抢救并住院进行了20多天治疗,出院时医生只是说明肝损伤病情有所好转,但仍需长期保养康复。
对于肝损伤的诱因,何先生认为是服用在该药房购买的“盐酸特比萘片”所导致。 9月1日,何先生向双流区消协投诉,要求药房承担全部医疗费并赔偿4万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双流区消协接到投诉后及时进行了调查处理。经查证:
一是何先生购买治疗灰指甲的“盐酸特比萘片”药品,是国家处方药物,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而药房两位销售人员并不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二是该药品说明书上明确注明有对肝损伤的可能性提示,需谨慎使用,而药房工作人员推荐药品时,忽略当事人购药前特别强调需购买不伤肝、不伤肾药品的要求,毫无依据地刻意强调该药不会伤肝肾,甚至让何先生一次性购买了三个月疗程用量的药物;
三是何先生忽视药品说明书内容,且在发现身体异常时并没立即停药检查,而是继续服用导致病情加重。
经工作人员耐心调解,双方均认识到自己的过错,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1、由该大药房承担消费者何志成先生的全部医疗费1.6万元;
2、此外,再一次性赔偿各种伤害损失及补偿2万元;
3、何先生为未及时停药致使病情加重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2万元。
双方对此调解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中,消费者何先生已向药房工作人员提出药品不能伤肝与伤肾的具体要求,而该药房工作人员忽略何先生的诉求和药品说明书上伤肝伤肾的提示,擅自出售处方药,造成何先生身体严重受损,根据《消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等相关规定,理应对何先生进行赔偿。
同时,本案中的双流某大药房擅自推销、出售处方药品,明显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它不仅要对消费者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还要为自己的违法经营行为买单。
来源:连锁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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