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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关系转移接续

一、外地转德阳市

外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规定的接转时限内转入我市、符合转入条件且在我市有用人单位接收的,可从接续城镇职工医保关系的次月起享受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转入的个人账户基金一次性划入在我市参保后本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在原参保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作专门标识,退休时在我市参保缴费达到我市单位参保或个体参保同类人员的最低缴费年限时可不再缴费而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二、德阳市转外地

职工医保转出德阳市外的,由原医保关系所在市、县(市、区)出具《参保凭证》,办理医保关系转移。个人账户由市上统一办理转移手续,市医疗保险局凭县(市、区)出具的《参保凭证》,将个人账户资金划拨到参保地医疗保险机构。

凡申请将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或转出我市的,在办理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履行告知义务,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后再发接收函。

三、德阳市内转移

凡在我市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市本级和各县(市、区)相互间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时,原参保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累计计算为我市实际缴费年限。原以个体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被单位录用参保的,或原由单位参保后转为个体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按办理退休时的身份补缴相差年限医疗保险费。

四、城乡居民医保转城镇职工医保

已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人员就业后,由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可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由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居民医保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手续,按照原参保地规定退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再享受原医疗保障待遇。

由居民医保转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在居民医保待遇有效期内,但不符合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期间以及再由职工医保转为居民医保的,可以继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由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在中断职工医保关系后3个月内办理居民医保缴费的,不设免责期,可在职工医保待遇期满后接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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