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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出台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 大病保险政策

保山市出台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为确保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我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保人社发〔2017〕60号)文件。

一、明确了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坚持政府主导、市级统筹、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明确了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六统一”即: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业务经办管理。

三、明确了筹资标准。2017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个人不单独缴费,按年人均40元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

四、明确了大病保险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按上年参保人数核定,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方式,由市医保中心支付给承办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收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拨款后,实行单独建帐、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及时支付理赔款,不得挤占或挪用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

五、明确了大病待遇水平。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自付合规医疗费(含意外伤害住院、重大疾病住院、特殊疾病门诊患者自付合规费用)累计超过8000元的,进入大病保险报销,具体按以下比例分段报销:8001元至30000元(含30000元)的,大病保险报销50%;30001元至50000元(含50000元)的,大病保险报销60%;50001元至80000元(含80000元)的,大病保险报销70%;80000元以上的,大病保险报销85%。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

六、对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农村五保户、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保险年度内住院进入大病报销的起付线下调40%,大病保险年度支付限额提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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